中国民营银行准入制度研究(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入世”承诺的兑现,银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开放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而发展民营银行显得日益紧迫,但这首先要求建立起相应的制度环境,尤其是准入制度。我国当前的民营银行准入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如制度规范过于简单而难以有效控制民营银行的主体资格,进入壁垒过高而限制市场竞争等。因此,我国应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放宽业务领域,通过多种途径促进民营银行发展壮大。

  关键词:民营银行 准入制度 民间资本
  
  一、我国民营银行准入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审批和监管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而在审批过程中,主要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遗憾的是,其中没有一部是为民营银行“量身定做”的。因而,我国民营银行的准入制度虽已建立,但仍存在重大制度缺陷。
  第一,相应的制度规范过于简单,难以有效地控制民营银行的主体资格。199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二、十三条对设立商业银行所应具备的管理人员、营业场所和注册资本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还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1999年6月20日颁发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则对向金融机构投资的企业的盈利状况、投资额度以及资金来源作了相关规定。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这些一般意义上的规定显得太过简单,并不能为民营银行准入的审批提供充分有力的依据,因而很难对民营银行的主体资格加以有效控制。
  第二,我国当前的民营银行准入制度设置了过高的准入门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竞争。我国《商业银行法》不仅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而且特别强调,在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时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的竞争状况,避免过度竞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中指出:“人民银行审核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发展规划和筹建计划时,要进行市场环境调查,其机构的发展应与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对于多家银行申请在同一城市筹建分行的,要结合对当地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分析,在对各家银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设立分行的意见,避免出现过度竞争”。具体做法是通过限制机构准入的数量限制过度竞争,在上述《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各项存款达到1000亿元并且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0亿元的城市,一年之内最多新设两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对于相关指标达不到上述规模的城市,一年之内只允许新设一家分行”。这项制度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防止银行过度竞争,但事实上,由于限制了进入者的数量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竞争,因此,客观上带来了诸如减少消费者福利、降低银行业经营效率,以及弱化现有银行努力动机的消极影响。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民营银行的进入门槛的确很高,这样的进入壁垒对一般的民营资本来说是“高不可攀”的。因而,在我国目前的准入条件和实际限制之下,民营银行根本没有获得充分发展的可能。
  
  二、政策建议
  
  适度的准入制度有助于民营银行的高质量进入,也有助于民营银行体系的规范和繁荣,还有助于民营银行风险的防范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民营银行准入制度。
  第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以修改,明确规定民间资本享有“国民待遇”,可以依法设立银行、允许上市和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民营银行管理法》,对民营银行的法律地位、机构类别、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审批登记程序、业务范围、市场退出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而为完善民营银行准入制度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不断完善我国民营银行准入制度的过程中,为保证预期效应的充分发挥,应在相应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使各项相关制度安排合理搭配,协调一致地发展,以尽可能地减少直至消除准入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摩擦或阻力,使最终的制度安排能够消除某些子制度可能带来的负效应,从而加强准入制度与其他各项制度的合力。
  第二,在审批民营银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考虑民营银行的布局及市场定位。在相当长时期内,民营银行将集中服务于缺乏融资渠道的民营企业,其市场定位应是区域性中小企业,因此,需要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各地民营经济的发展情况及其对融资的潜在需求,同时,民营银行与国有银行的服务对象并不完全重叠,所以不应对民营银行的布点做过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