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一)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财务管理活动,是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加以规范,并经过精心的筹划,使整个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进行,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投资中的税收筹划、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及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中的税收筹划
  目前企业筹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间相互融资、企业留存收益、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不同的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效应,因为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和留存收益则属于税后利润的分配,不具有抵税作用。如果从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的抵税效用来看,无疑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间相互融资以及发行债券等负债筹资方式优于使用企业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等权益筹资方式。但企业间相互融资时必须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超出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其次,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50%的,其发生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税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1-T)+负债/权益资本×(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1-T),由此可见,当企业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增加负债才能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企业价值。但也应当注意,随着负债比例不断提高,财务风险也越来越大,权益资本成本率也将逐步提高,当权益资本成本率的增长超过负债资本的抵税效应时,企业的整体收益将会下降。因此,企业筹资时必须考虑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之间的合理搭配,将税收利益和整体利益进行比较,并做出合理的选择。
  其次,按照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在构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否则予以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为避免借款费用过多计入资产,一方面应尽力缩短固定资产的构建期;另一方面,应加强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建设资金,从而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一)投资地点的选择。这里需要考虑的主要是税负总水平以及主要税种、税收优惠、产业政策导向、特区等可能导致节税的方面。具体来讲,目前我国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区、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承担的税负较低,而且在这些地区投资,也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既利国又利己。对于一些跨国公司在进行国外投资时,也必须考虑被投资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与本国是否有对本公司有利的税收协定等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应选择税负最轻的国家进行投资。
  (二)投资项目的选择。一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式。首先企业可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这种方式无需求助于资本市场即可达到融资的目的,且有助于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步伐,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和自有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计入当期费用,但企业却不需承担固定资产破旧磨损、技术进步等带来的有形折旧和无形折旧的风险损失。因此它比经营租赁更有节税、避税效应。若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该投资方式可节约较多的现金流量,对改善企业的经营和理财环境,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为有利。同时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项目改造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凡在当年未能全部抵完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抵免年度不得超过5年。"因此,如果企业有意在下一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则应尽量减少本年利润,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争取享受最大的优惠效果。二是企业合并方式。
  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可以选择兼并其他企业的做法。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在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等非股权价值,不高于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以前的全部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以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即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额=合并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合并后企业的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合并的是亏损企业,则完全可以选择后一种合并的价款支付方式,以取得延续弥补亏损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