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一)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下列8种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计算收入,计交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分类

  1、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在税前的项目有用于职工福利奖励支出,用于职工医院等非生产性机构、集资支出,用于非公益性、救济性赞助、捐赠支出以及用于本企业生产的粮食白酒广告及广告样品支出等等。对这类支出,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可直接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包括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管理部门的非资本性支出,如印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会计账簿用于财务会计部门;工厂将自己生产的机械配件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及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支出等。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这些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3、自用的金额在一定的数额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能扣除。这类项目主要包括: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广告性赞助支出,用于正常合法的业务招待开支,用于除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以外的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税法对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广告支出以及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规定了一定的比例,在控制的比例内可以全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形成固定资产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通过折旧逐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即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门构成固定资产,如空调公司将自己生产的空调安装在办公室使用,或工厂将自己生产的车床安装在新建的车间等,长期来看,空调和车床即可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依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逐步在税前获得全额扣除。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项目的会计处理。发生时按相关财务会计规定入账,年度终了后,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核定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所得,按永久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做纳税调整及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