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义利观”与现代商业伦理的构建(一)

【摘 要 题】商贸论坛・商业文化
【 正 文】
  义利观是商业活动的价值论,是商业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先秦经典儒家“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内容,由此所派生出来的“见利思义”、“取之有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等思想便构成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这些“义利观”同商业公平交易、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等原则相融会,逐步成为中国传统商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商业活动的全过程。在提倡诚信经营,重构社会信用体系的今天,儒家“义利观”思想对构建我国现代商业伦理价值体系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义以生利、以义制利
  商业活动的价值论是对人生理想和商业实践本身存在的意义的认识,先秦儒家对体现商业经营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的“义利之辨”十分重视。孔子说:“富与资,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一方面,承认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合乎人情的;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一追求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做到“取之有道”,既合情又合理。因此,在儒家看来,商人要实现组织商品流通、媒介商品交易的社会职责,就要正确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这里的“义”是指道德追求,“利”是指物质利益。
  首先,我们来看“义以生利”。这是孔子提出来的命题。据《左传・成公二年》记载:卫国派孙良夫等人攻打齐国失败,得到新筑大夫仲叔于奚的援救,孙良夫才幸免于难。为此,卫侯打算赠给仲叔于奚一些城邑,仲叔于奚辞谢,转而请求得到诸侯才能使用的三面悬挂的乐器,并希望能够像诸侯那样用繁缨装饰马匹以朝见,卫侯答应了。孔子听了这件事,便发表议论说:“这样做真可惜啊,还不如多给他一些城邑呢!”接着孔子进一步论述到:“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致礼,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孔子的上述论述,集中体现了他的“义利观”的系统思想。孔子“义以生利”即道义用来产生利益,或者说道德追求产生物质利益的思想,从渊源上看,在孔子之前,就已经流行。据《国语・周语中》记载:周襄王十三年(公元前639年), 周大夫富辰说过:“夫义所以生利也,祥所以事神也,仁所以保民也。不义则利不阜,不祥则福不降,不仁则民不至。”《国语・晋语一》也记载,晋献公时大夫丕郑说过:“民之有君,以治义也。义以生利,利以丰民。”
  其次,我们来考察“以义制利”。这是荀子明确提出来的命题。荀子说:“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利”是人们不可缺少的物质需要,“义”也是人们不可缺少的精神追求,义与利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但义与利之间,也客观地存在着谁制约谁,谁战胜谁的问题。只有“以义制事,则知所利矣”,即只有“以义制利”,使人人向善的方向发展,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使整个社会、各行各业(包括商业)、个人都得到真正的利益。
  总之,先秦儒家“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明确表达了道德追求对物质利益的生成与制约作用,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先秦儒家“义以生利”、“以义制利”的“义利观”思想内核,贯彻到中国传统商业经营实践中,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商业经营理念上的“见利思义”;二是商业行为准则上的“取之有义”;三是商业经营效果上的“先义后利”;四是商业价值判断上的“重义轻利”。
      二、见利思义
  孔子指出:“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而不忘乎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这里的“成人”是指道德完善的人。在孔子看来,一个道德完善的人,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见利思义”。“见利思义”又叫“见得思义”,是孔子要求统治者必须考虑的“九思”之一。他说:“君子有九思:视思明,所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患难,见得思义”。所谓“得”就是个人所得到的物质利益,在商业经营中可以理解为商业利润。儒家认为,品行高尚的人在个人利益面前,首先要考虑这种利益是否符合全社会公众的道德准则。因此,所谓“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在商业经营中实际上是对高尚的商业伦理价值的确认,是儒家商人必须遵循的商业经营理念。
  要成功地经营商业,最重要的是确立体现商业经营指导思想的商业经营理念,而商业经营理念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经商赚钱,“见利思义”则成功,“见利忘义”则失败。春秋战国时期的范蠡“治产业,积居,与时逐”,“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其家富“巨万”的秘诀就在于不贪利,薄利而多销,仅取“什一之利”。白圭经营农副产品,审时度势,以“智、勇、仁、强”的经营之道,讲求商业伦理价值对商业经营的反作用,被后人崇奉为“治生”祖师。明清时期的徽州商业和商人赢得了“无徽不成镇”,中国商界“遍地徽”的美名,其重要特色是“贾而好儒”,他们不管是“先儒后贾”,还是“先贾后儒”,或是“亦贾亦儒”,都强调商贾的儒家道德观,主张“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见利思义”、“见得思义”用义来指导商业经营活动,给百姓带来便利。
  先秦儒家“见利思义”的思想,现在来看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它可以促进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帮助工商企业建立正确的商业伦理道德。比如,在商业交易中要处理好交易主体双方的利益关系,注重互利互惠,公平交易。近几年大型连锁超市和专业连锁企业已经成为新的零售业态,其在商业零售领域的地位越来越强大,但是随之出现了厂商关系不平等地现象。由于市场商品严重供过于求,生产厂家急于推销产品,掌握零售终端渠道的大型企业便频频逼迫厂家降价,不但实行代销制,还对厂家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而且长期拖欠货款。这就是见利不思义,没有注重互惠互利原则,是典型的不公平交易。表面看来这些企业获得了利益。但这是建立在损害对方利益之上的,是不可能持久的。天津、福建、北京等城市不断有大型超市由于拖欠货款而倒闭的事实,就是很好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