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证券公司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

新《会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对于我国正在发展中的证券市场来说,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保证券市场公开、公平与公正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贯彻实施《会计法》,对于规范证券市场管理、加强证券公司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
  
  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我国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到90年代中期,我国证券市场完成了从试点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性飞跃。新中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1999年10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已达932多家,股票流通市值达27950多亿元。证券市场对于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投融资体制的深化改革,缓解企业资本不足的困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总体上看是健康的,成绩是显著的。但不可否认,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有过风雨,有过曲折。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就是"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中,法制强调的是立法,监管强调的是执法,自律强调的是守法和自我约束,规范强调的是证券市场需要达到的动作标准和动作状态,是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完善和成熟。八字方针完全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期指导方针。
  
  八字方针的四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其中,规范是目的,法制是基础,监管和自律是手段。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是八字方针的核心,而要实现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就必须依靠法制、自律和监管,法制、自律和监管围绕实现规范化的目的而展开,具体表现在:
  
  第一,规范是目的,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八字方针的核心。规范的证券市场,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一个秩序混乱的证券市场,则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进程,甚至引起社会动荡不安。没有规范,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发展。
  
  第二,法制是基础,法制建设是保证市场沿着正确轨道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制度来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各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状态,不可能健康发展。
  
  第三,监管和自律是手段,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是证券市场法制能够得到落实的根本保障。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表明,为了有效地控制证券市场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市场实行有效管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法制不完善,市场参与者不成熟,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也更加突出。与此同时,证券市场还必须强调自律,即发展证券市场组织者、参与者自我管理、相互监督的作用。
  
  总之,"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就是要求在法制的基础上,通过监管、自律达到证券市场规范化的目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之更好地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证券法》的出台,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以及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证券公司的性质与业务
  
  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由以下组成:(1)证券的发行者,为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2)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公益基金等;(3)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4)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5)证券自律性组织,为证券行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6)证券监管机构,可分为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监管机构等。
  
  十年来,凡是涉足证券市场的,没有一个人不知道证券公司的。证券公司,俗称"券商",是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证券公司可分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发行、代理买卖证券、自营买卖证券、资产管理、兼并与收购、研究与咨询、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等等。
  
  我国的证券公司,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为了规范券商行为,保护客户利益不受侵犯,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证券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注册资本要求和业务范围的不同,前者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后者为5000万元;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广泛,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不能开展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对此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
作为证券市场中的证券机构,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无疑是举足轻重的,其广泛的证券业务和不断创新的业务品种,吸引着愈来愈多的证券市场参与者。企业上市、债券发行机构或个人投资等无不与证券公司相联系,只有经过证券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才能得以实现。
  
  也正因此,证券公司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是证券市场重要的组织者、参与者,它是联结证券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的桥梁和纽带。截止到1999年10月31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共有932家,总价值27950亿元,投资开户数已达4400万户。有人曾形象地把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比做证券市场上的两个车轮,可见它们的健康发展对于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证券市场近十年来的发展总体上看是健康的,成绩是显著的。但不可否认,证券市场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证券公司在推动证券市场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国有企业利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出了贡献。但"券商"毕竟年轻,他们有过业绩与辉煌,也付出过沉痛的代价。1998年12月出台的《证券法》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碑,它为规范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新《会计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对于证券市场影响也是极为重要的。有《证券法》与新《会计法》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我们证券公司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希望。

  二、证券公司认真执行新《会计法》对于规范证券市场的重大意义
  
  新《会计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通过确立会计核算的对象、方法、程序,通过明确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通过规定会计监督的体系和机制,通过设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规范和调整会计行为,实现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证券公司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会计法》对于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影响体现在各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
  
  新《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会计法的规范对象和立法宗旨的规定。会计规范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对会计行为之所以要用法律进行规范,是由于会计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的广泛的、持续的、基础性的影响。显然,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远远超过一般性公司,其会计行为必然与证券市场紧密联系,必然与广大社会投资者休戚相关。
  
  新《会计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如股票的上市发行、买卖交易等环节,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既反映证券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又反映具体的经济责任,如果这些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会直接牵连影响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会涉及证券市场的稳定。例如:股民(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交易结果的对帐单必须真实、准确,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以保证股民(客户)在证券公司的帐面证券余额与其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根据新《会计法》的规定,新《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五类,证券公司属于第三类即公司、企业类。我国证券公司基本上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公司有责任按照新《会计法》的要求,保障社会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新《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继新《会计法》颁布后,《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作为全国证券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已发布,并于2000年1月1日施行,这就为证券公司贯彻实施会计法提供了具体标准。
  
  (二)第二章"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众所周知,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首要职能,是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搞好会计核算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很自然成为新《会计法》所要规范的核心问题之一。证券公司不同于一般性公司企业,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新《会计法》的规定,对于社会和证券市场影响非常大。这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以下有关条款的规定之中:
  
  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都不得以虚假的经济精力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本条是这次新《会计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表面看似乎很简单、很平常,都是会计工作应该做的事,但其中含有深刻的立法背景。增加该条规定的原因在于当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相当突出、做假帐现象相当普遍。在证券公司中,近年来在自查清理和国家审计部门审计等中发现的证券经营收入不入帐、私自存放或设帐外帐,以及帐外经营等问题,归根结底都违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没有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这些问题如不根除,既会损害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又会给证券公司自身带来风险,势必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业务,即证券公司自主买卖证券业务,应当用证券公司自己的资金、自己的帐户来进行操作和会计核算,不得挪用股民、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资金或以客户的名义从事自营,但近年来发生的问题和多起案件-证券公司帐目、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自营业务与实际不符,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资金、帐户分不清,这些行为既不合职业道德,又违反了有关法规。
  
  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并列出有价证券的收付、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七个方面的经济业务事项。这条是关于会计核算对象的规定,与原《会计法》的第七条规定基本一致。通常情况下,无论哪种类型的经济业务事项,单位都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为了使会计核算对象有一个较为明确、清楚的概念,本条采取归纳列举的方法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作了规定,这是符合实际的、完全必要的。这七个方面的经济业务事项证券公司都有,与股民、社会投资者、债权人等都直接相关。例如:股民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必然涉及交易环节的核算与结算;社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管理资产,必然会关心证券公司是否及时核算以反映其委托责任;至于证券公司的股东们,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成果和利润分配等方面问题,则更为关心了。
  
  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八条对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第二十条对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报告的组成及其对外提供要求进行了规定。这几条规定与原《会计法》相比较,做了较大的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会计资料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投资者债权人了解企业情况、国家据以进行宏观经济分析和调控的重要依据,也是正确反映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基础的数据。因此,会计资料必须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的会计资料和证券公司所进行的股票上市发行所涉及的会计资料如果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假见真,不仅会导致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混乱,影响国家和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的正确评价和了解,更会涉及证券市场,误导社会投资者,其危害性非常大。例如:1997年令证券市场为之震惊的"红光"事件,其造假欺骗行为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营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的层层审核和推荐。经查实,红光公司在其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赢利5400万元,事实上1996年该公司亏损10300万元,虚报利润15700万元。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红光公司又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利1657万元,虚报利润8157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红光公司再一次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在整个过程中,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和严重误导性的赢利预测审核意见书,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红光公司的主承销商未能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两家证券公司共同为其出具了上市推荐书,两家法律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果,红光公司股票上市刚刚半年,所募集的41000万元即已亏去一半,证券市场为之哗然。为严肃证券法纪,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了红光公司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这里应特别指出的是,证券公司作为联结筹资人和投资者的桥梁,本应以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为本,但在红光公司申请上市到公布年报的整个过程中,不仅未能尽到中介职责,反而成了红光公司行骗闹剧的策划者。红光案再一次警示:凡严重侵犯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为,终究要受到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惩处,其深刻教训应为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所吸取。同时,红光案也说明新《会计法》在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方面处于何其重要的地位,我们必须坚决予以贯彻执行,否则证券市场将永无宁日,所有的证券公司最后都会成为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