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核心准则的制定及启示(一)

资本市场的迅速全球化,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对其进行规范。有鉴于此,199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与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达成一项协定,计划构建一套把世界经济拉得更近的国际会计核心准则(Core standards),以适用于所有在国际资本市场跨国融资和上市的企业,作为跨国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依据。目前这套核心准则已经制定完成,其涉及的不少会计理论和实务问题,对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理论研究,无疑将提供新的启示。

一、相关组织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

IASC是一个致力于国际会计协调的民间会计职业团体,于 1973年 6月由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美国等9国的16个会计职业团体在英国发起成立。其宗旨是:本着公众的利益,制定和公布编报财务报表所应遵循的会计准则,并促使这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遵守。自成立以来,IASC已发布了三十多项有效的会计准则(IAS),涵盖了影响企业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绝大部分方面,基本上构成了一个整体。目前除美国和加拿大外,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支持IAS作为跨国上市的基本依据。

(二)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

IOSCO建立于1987年,它是一个世界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这个组织由各国政府代表参加,因此是个官方机构、这些代表在自己的国家里既是证券市场的管理者,又是证券市场法规的制定者。目前这个组织有15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组成、涉及全世界85%的资本市场,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是该组织成员之一。其基本宗旨是:为保持和发展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共同合作,提高世界证券管理的质量。这自然会涉及到跨国证券上市买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会计报表按照什么准则编制?因而制定和发布相互可以接受的会计准则就成为IASC和 IOSCO共同关心的问题。

二、国际会计核心准则的制定过程

(-)协议的初步达成

早在1988年,IOSCO就认为在对国际跨国公司的证券管理中,必须解决各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规范不一致的问题。因此,IOSCO与 IASC接触,希望与IASC合作,制定出一套能够适用于各国证券管理的会计准则。1993年8月,在IASC成立二十周年的大会上,IOSCO技术委员会主席又一次表示支持IASC,制定针对跨国证券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的意愿,并与IASC初步达成了制定一套核心准则的协议,确定了涉及当今财务报告主要问题的五大类即总则、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其他,共40个题目的会计准则。随后,IOSCO对这40个题目进行了审核,并将有些题目合并。

(二)协议的正式签订

1995年7月,IASC与IOSCO正式签订了一份共同努力制定和应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IASC与IOSCO高兴地宣布,IAS的制定已经跨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IASC的工作规划,即在1999年前完成制定出一套能够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通用的核心准则,已得到了IOSCO技术委员会的同意,如IOSCO完成了这一套核心准则的制定。并得到了IOSCO技术委员会的批准,那么技术委员会将会把这套核心准则作为世界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准则。

对于IASC已颁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IOSCO认为IASC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努力,提高和完善现有的国际会计准则:(l)在现有的IAS中减少自由选择的方法,如果有些准则仍需保留可以自由选择的方法,那么必须规定:“基准处理方法”;(2)为了提高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程度,要求IASC重新修订已颁布的IAS;(3)继续努力,找出已有IAS没有包括在内的有关会计问题,制定新准则,使IAS具有内在系统性。

(三)核心准则的加速制定

面对国际资本市场的迫切需求。尤其是美国、加拿大等大国的证券管理机构以及许多欧洲公司都希望IASC提前完成核心准则的制定工作,1996年3月,IASC决定加速核心准则的制定,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把每年召开三次理事会改为每年召开四次,并把每次会议的时间延长2天;(2)增加制定准则的预算经获;(3)完善准则制定机构,增设准则解释常务委员会(SIC)和规划工作组,其中SIC于1997年初正式成立;(4)加速修订和制定准则工作,两次将完成期限分别提前至1998年3月底和秋季。

(四)核心准则的最终制定完成

IASC在对核心准则的制定和修正方面,通过协调,力求保持四个统一:(1)与IASC《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提出的基本概念相统一,否则将造成理论上的混乱;(2)与现行有效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相统一,否则将造成前后矛盾;(3)与各主要国家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相统一,否则将不利于国际会计准则的推行;(4)与IOSCO的要求相统一,如有分歧,力求通过解释、讨论、修改、协调形成一致意见。

1998年12月14至16 日,IASC在德国法兰克福召开理事会,讨论通过了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至此,IASC完成了 1995年与IOSCO所达成关于制定核心准则的协议中,有关工作计划所涉及的最后一个大项目,IASC核心准则共40个全部完成。

(五)核心准则的认可。

对核心准则的核准或认可将由IOSCO的一个委员会即“第一工作组”进行。第一工作组将向IOSCO技术委员会提供是否认可核心准则的建议。技术委员会由16个证券管理机构组成,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针对MSC制定的上述40个项目的会计准则,IOSCO只评估通过了30个核心准则。其中6个准则已与其他准则合并或由其他准则取代,另4个由于某种原因未得到评估通过。

2000年5月,IOSCO宣布认可评估工作完成;同时声明,公司跨国上市时,在辅之以必要的说明。解释和调整的前提下,按IAS编制的会计报表,IOSCO各成员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接受。遗憾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此态度并不积极。

三、对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启示

国际会计核心准则的制定和应用是国际会计全球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经验和成果将为我国目前正进行的具体会计准则制定工作提供新的启示。

(一)加强会计准则建设的理论指导

IASC自1973年成立开始就着手制定各项会计准则,但随后发现要建立一套可用于世界各国的企业编报财务报表所依循的高质量通用会计准则,必须有一套被广泛认可的理论体系作为指导。为此1989年,IASC制定了《财务报表编报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此后IASC对IAS的全面修订以及核心准则的制定都是按照《框架》的要求进行的。

我国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基本会计准则,其作用相当于IASC的《框架》。但从施行几年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基本会计准则体系不够完整,概念表述不够严密,亟需全面修订。例如,对收入的定义,就是用小的概念(营业收入)去定义大的概念(收入)。虽然在已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收入中,已将这个错误修正过来;但作为理论指导的基本会计准则,仍然未变,这就造成了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的矛盾和不协调。

(二)解决好具体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问题

IASC在最初制定会计准则时,并没有明确的适用范围,结果为适应各国会计实务而在准则中提供了大量的各选方法。直至1995年核心准则协议的签订,才明确了上市公司为主要适用对象,随后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

当前,对我国已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已出台的会计准则太国际化了,企业无法在实际中运用。而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我国已出台的会计准则太落后了,不能和国际水平相协调。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事实上,我国地区间经济差异很大,在我国众多的企业中,各自对会计准则的需求程度是很不同的。即使在上市

公司中,由于经营业务性质的复杂性(如是否有多种经营,是否有跨国经营等)不同,它们对会计准则的需求也不同。可见,将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定位在何种层次,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但又必须要解决。可行的办法是,今后根据各界对会计准则的反馈和建议,逐步地加以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