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环境限制措施正当性的认定与应对(一)

[摘要] 世贸组织建立以来,关税壁垒逐渐退却,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日渐增多。以保护环境为名义的贸易限制措施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青睐。中国的对外贸易正在遭受越来越多的环境限制措施。当前的环境限制措施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正当性的、非正当性的和区别正当的限制措施。正确区分所面临环境限制措施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才能取得更理想的效果。
  [关键词] 环境限制措施正当性非正当性对策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里中国经济得到高速发展,对外贸易亦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然而近几年各种环境限制措施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截止到2006年12月,WTO向中国发出TBT、SPS通报8261项,这些通报来源国中最活跃的成员美国、欧盟、日本等都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通报重点在于保护人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 如何应对这些层出不穷的贸易措施已成为中国经济界及学界共同关心的重大课题。
  要对付这么多来自不同国家的环境限制措施,一概反对难于取得理想的效果,一味要求我国的企业去适应其中一些远远超出我们承受能力的不正当的限制措施也不符合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冷静地分析这些限制措施的性质,针对不同性质的措施对症下药,方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一、环境限制贸易措施正当性的认定
  
  对贸易产生影响的环境措施依其性质可以分为正当性的、非正当性的和区别正当的三种情况。所谓正当性的环境限制措施是指以保护生态、保护人的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客观上不对出口国贸易造成明显损害的环境限制措施。非正当性的环境限制贸易措施是指那种仅仅为了通过限制进口而使国内企业得利才会制定的措施,而且这种措施所限制的产品或服务并没有对进口国的人和动植物健康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所谓区别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采用的环境限制措施目的正当,然而缺乏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性待遇,而造成对发达国家适用无不当情形发生,但对发展中国家却会造成明显损害的环境限制贸易措施。判断环境限制贸易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目的正当性原则
  考察一项对贸易造成限制的环境措施的起因,以判断其是否具备正当性应该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如果一项限制贸易的措施是为国内企业得利,对于人和动植物的健康并无实质性影响,且对进口国的自然环境不构成明显损害则可以否认该项措施的正当性。实践中,由于目的具有主观性,使得调查其正当与否较为困难。当然,判断进口国对贸易造成限制的环境措施可以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考察。
  
  2.科学证据原则
  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进口国有权为了人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如果科学界对于一种商品的危害性尚无统一的明确的认识,进口国采取措施限制其进口则会引起争议。1985年,欧盟禁止含有生长荷尔蒙的牛肉在欧盟内销售,使得含有生长荷尔蒙的美国牛肉不能进口欧盟。而在美国,农场主经常使用生长荷尔蒙,这种牛肉可以在美国销售。美国对欧盟提起申诉,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荷尔蒙的使用能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最终国际专家支持了美国的观点。
  
  3.非歧视原则
  所谓非歧视原则是指进口国制定的环境限制贸易措施,不应在进口同类产品的不同国家之间产生任意和不正当的歧视,也不应在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之间产生任意或不正当的歧视。如日本在对肉鸡产品检测克球粉含量时,要求美国等其他国家产品达到0.05ppm,却要求中国产品达到0.01ppm,这就是典型的歧视,当然这属于非正当的贸易壁垒。
  
  4.保持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当进口国政府拟采取的环境政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提前适当的时间予以公布,以便使贸易对方能够及时了解有关的内容并有机会对之加以评论。贸易规则应是明确无误而不是含糊或模棱两可的。贸易规则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1996年南亚四国诉美国虾-海龟案中,上诉机关以美国的609条款程序不透明、未就此条款与进口国认真谈判并给予四国合理的安装海龟隔离装置的时间为由判定美国败诉。
  
  5.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指进口国给予出口国产品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产品。1995年,美国对国内汽油和进口汽油采取了双重标准。其《清洁空气法》规定本国汽油达到“企业单独标准”即可,而要求进口汽油必须达到严格的“法定标准”。委内瑞拉和巴西先后就相同问题与美国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成立专家组,后美国上诉,上诉庭判定美国败诉。
  
  6.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由于历史的原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以保护环境的名义,通过立法,制定严格的标准,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这些标准发达国家可以达到,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很难达到,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受到重大影响,无疑是剥夺了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WTO序言提出,要确保发展中成员在世界贸易中份额的稳定与增长,并在各个协定中规定了给予发展中成员优惠待遇。因而发达国家在制定新的更严格的环境标准时应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时间以使其能逐渐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并且在先进的环境技术方面提供援助,否则将构成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壁垒。
  
  7.消费过程原则
  所谓消费过程原则是指进口国对进口产品的环境标准应以其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为准,而不能以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本国的环境标准限制其进口,除非其生产过程对进口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环境构成损害。以产品在出口国的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违背本国环境法律为由限制其进口有越境管辖之嫌。越境管辖的所谓正当理由,会允许这些群体给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罩上关心外国国民福利的面纱。 允许进口国政府制定法规保护出口国的环境是荒谬的,出口国政府对保护自己环境的兴趣和责任要强于与其环境并无直接关系的进口国政府。允许进口国政府以保护外国环境为由限制其贸易的直接后果是保护了进口国的相关企业利益。
  
  8.标准国际性原则
  产品和工艺过程协调的最综合的方法就是通过多边合作,设置国际认可的标准。 当一国需要制定环境标准时,如果已然存在国际性的标准,应使用该国际性标准或以之为基础制定自己的环境标准。而对于他国的环境标准能符合本国保护环境的要求时,应给予认可。进口国采用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时,会减少贸易摩擦。
  以上述原则考查一项限制贸易的环境措施是否正当时,应采严格主义的态度,即当被评议的对象不违反上述任一原则时认定为具备正当性的措施;在该措施仅违反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时构成区别正当措施;若违反其他任一原则则构成非正当性限制措施。
  
  二、中国应对进口国环境限制贸易措施的对策
  
  中国对来自进口国的环境限制贸易措施应加强评议,然后根据其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正当环境限制措施的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一批保护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批准了一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也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环境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是,法律法规的建设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的需要。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制定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实施性的法规,规定具体制度和措施。环保立法的内容应扩充到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调整,促进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使环境成本内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