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建立积分制考核驾校教练员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迅猛增加,学习驾驶人数快速增长,驾校数量也增长较快,年均增幅分别达21%和8%。学驾人的增加,引起驾校投资者增多,有些地区市场发展引导较好,驾校逐步向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有些地区在驾校数量上已经饱和,还有个别地区驾培行业存在无序发展现象,并引发了一些矛盾,如任其发展,不加引导,很有可能导致驾培行业无序竞争。

  2012年1月4日,《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驾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驾培办法》其实就是从源头上对驾校管理进行规范,将驾培产业做优做强,向产业化发展。”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驾培科科长顾敏表示,目前教练员素质良莠不齐,一些不健康的现象也依然存在。如教学过程不规范、向学员吃喝拿要,或对学员打骂等行为时有发生。“我们会出台一个教练员考核办法,如对学员的态度、教学质量等,每隔一段时间进行评选,排在末尾的人,将会被淘汰。”她说。

  顾敏还告诉记者,采取教练员积分制度之后,将对驾培行业产生一种良性作用,借此也将引导一些驾校积极建立信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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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规范培训,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不得为不属于受聘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经营服务;

  三、从事培训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

  四、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伪造《教练员证》;

  五、进行驾驶操作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范;

  六、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和公安部门指定的训练道路教练;

  七、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不得有侮辱、大骂学员等行为;

  八、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务,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九、不得酒后教练;

  十、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培训活动,并采取相应消除措施。

  处罚办法

  若教练员违反以上一至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处罚。教练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教练员证》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证》,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教练员考试申请。教练员酒后教练、伪造学员学时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