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架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95)沪公(指)12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架道路的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架道路是指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并设置高架道路交通指路标志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架道路的车辆、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和其他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四条 高架道路上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含残疾人专用车)和下列机动车辆通行:
(一)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二)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四)绞接式客车、带挂车的汽车和载质量在八吨以上(含八吨)的货运机动车;
(五)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和临时号牌、移动证的车辆。
  第五条 八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只准车厢为固定式封闭的厢型货运机动车通行,八吨以下的非厢型货运机动车在货运机动车禁行时间外可以通行。
  第六条 驶入高架道路的货运机动车其车厢不得载人(用作接送职工上、下班通勤车的厢型货运机动车除外),载物时宽度、长度不得超出车厢。厢型货运机动车行驶时,车厢门必须关闭。
  第七条 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机动车在高架道路的最高行驶速度为八十公里,但车辆行驶上、下匝道和弯道时,按交通标志所示车速行驶。
  第八条 同方向划有二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慢速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和第二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三条车道为慢速车道。
  在正常通行情况下,快速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不得低于七十公里;低于七十公里的,只准在慢速车道内行驶,但慢速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第九条 在车道规定的限速内,允许车辆变道行驶。车辆变道时,应提前开启转向灯,变道至左侧车道的,开启左转向灯,变道至右侧车道的,开启右转向灯,变道完毕后,应立即关闭转向灯。
  当慢速车道受阻时,在不妨碍快速车道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可借用快速车道超车,驶过受阻路段后,须回到原车道行驶。
  第十条 在高架道路上,车辆不准掉头、倒车,不准临时停车。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车时,须紧靠道路右侧边缘停车,并在距车后二十米外的地方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停车后,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第十一条 上匝道车辆驶入慢速车道前,应注意避让正常行驶车辆。快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需下匝道时,应提前变道至慢速车道;未及时变道的,从下一匝道口驶离。
  第十二条 车辆在高架道路行驶时,货物滴漏、散落、飞扬造成道路污损的,应立即报告高架道路市政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及时负责清理。
  第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抛锚,应立即报告交通警察或通过报警电话报警;需徒步报警的,应紧靠道路右侧边缘行走。无关人员不得随意下车。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高架道路上堆物、设置路障、标牌或商业性广告。
  第十五条 在高架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识别标志的工作服,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栏,并设置黄色频闪警告灯或使用反光标志。养护、维修应避让交通高峰,除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日常养护、维修外,施工单位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后再行施工,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