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及其对策(一)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价格竞争商会
  【论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经济及对外贸易也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中国出12产品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反倾销,这给我国经济及贸易的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及我国的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与改革开放的历史相伴相长的国际反倾销浪潮却给我国外贸出口前景投下了阴影。现在对我国反倾销的立案已达480多起,涉及的产品达4000余种,使我国每年至少损失100—200亿美元的出口。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倾销及反倾销概述
  所谓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倾销本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因此,WTO及其前身GAq--I~都制定并完善反倾销协议,各国也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规,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但许多发达国家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以合法的理由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贸易障碍,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是一种贸易保护的措施,它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实行贸易保护的最高级工具之一,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特征,能够利用反不正当竞争的合法行为作掩护,实施贸易保护,行之也最有效。
  二、中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
  (一)“非市场经济”问题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款第7条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有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只要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案例中确定正常价值所使用的方法是适当的而不是不合理的,这种确定就是有效的。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应找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但美国、欧盟国家、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等国都曾被选作中国的替代国。尽管是相同产品,但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原料选用问题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构成、资源开发方式和经济水平差异问题使我国很难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二)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我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施压。
  (三)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
  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1:3产品,主要表现在出1:3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人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