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东伊斯兰国家“乌里玛”的政治参与及其现实作用(一)

论文关键词:中东伊斯兰国家“鸟里玛”政治参与
  论文摘要:人们看待中东,往往看到的是伊斯兰行动主义的军事组织所从事的政治或破坏性的负面社会行为。但事实上,宗教在政治中的影响远远超过了这些组织的影响,特别是国内外一些学者忽视了“乌里玛”(Ulama)①阶层。然而,从乌里玛参与现实政治作用的历史依据、“乌里玛”现实政治参与的社会基础、乌里玛政治参与的体现及其作用三个层面的体现,可以看到鸟里玛在中东伊斯兰国家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政治参与是当代西方政治学中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它指的是随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阶层被广泛地动员起来,积极参加到政治过程中的行为。政治参与的扩大与政治权威的理性化,以及政治结构与功能的分化,常常被看作是政治现代化的三个主要标志。当代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就认为:“政治现代化的最显著的征象,乃是社会全民的政治参与,以及新的政治制度,如政党之类的出现,以组合和疏导这个参与”。尽管政治参与的扩大能被看成政治现代化的征象,但在中东伊斯兰国家,政治的广泛参与并非能带来政治的现代化。因为中东伊斯兰国家政治现代化根植于中东伊斯兰古老的传统和政治参与的特殊人群――广大穆斯林和特殊社会阶层“乌里玛”。
  一、中东伊斯兰国家“乌里玛”政治参与的历史依据
  “伊斯兰教证明它是一种使政治产生动力的宗教信仰。伊斯兰共同体既是精神的又是现实的;既是教会,也是国家。”因此,在中东,伊斯兰教不仅仅是个人的信仰,更重要的它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维系社会秩序稳定的纽带。伊斯兰教的这些特征有别于基督教和佛教,这归因于伊斯兰教产生的社会历史环境。公元7世纪,阿拉伯半岛处在由部落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型的历史前夜。半岛社会秩序混乱,部落与部落之间的血亲复仇不断,这加剧了半岛的分裂。分裂和部落割据阻碍半岛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要求半岛的统一。伊斯兰教的产生顺应了这一历史趋势。先知穆汗穆德创立了伊斯兰教,利用宗教的统一完成了政治上的统一。可见,伊斯兰教的创立完成了半岛的社会转型,从这个意义上说,伊斯兰教的创立是一场社会革命。
  从宗教的层面来审视,先知领导的革命消灭了半岛的多神崇拜,确立了独尊安拉的一神崇拜,这本身就是一场宗教革命。先知在麦地那建立的“乌玛”(Wumma)政权,本身就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穆斯林共同体。政治与宗教合一是乌玛政权最显著的特征。可见,宗教权威和世俗政治权威在伊斯兰教创立之时已合二为一,先知既是宗教权威又是世俗政治权威,先知的权威没有人能够挑战,先知代表真主在现实社会中对广大穆斯林进行统治。因而在当时没有一个特殊的宗教神职人员阶层参与现实政治。但先知归真后,问题就产生了:由谁来继承先知的宗教和世俗权威?先知对这个问题也没有具体说明。《古兰经》(4:59)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服从真主是伊斯兰教的第一原则,服从知,在先知归真后就是服从天启经典《古兰经》和先知的言行录《圣训》。圣学释义学也表明,《古兰经》中“你们当中的主事人”就是指具有人格魅力的宗教领袖。先知去世后乌里玛就自然成为穆斯林精神世界的权威象征。乌里玛的宗教权威主要是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注释和阐扬而树立的。因为,“经典”本身具有“静态的历史权威性”,从而乌里玛把经典的权威赋予在自己身上,通过“伊智提哈德”(Igtihad)①和发布“费特瓦”(Fatawa)②发表具有宗教和神学合法性的见解来影响现实政治的发展。因而,乌里玛阶层在现实社会中就具备了参与政治的历史依据。历史赋予乌里玛的这一双重功能(宗教权威与世俗政治参与)使乌里玛具备了参与现实政治的持久动力。
  二、中东伊斯兰国家“乌里玛”政治参与的社会基础
  “历史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群众在历史的形成中扮演着主要角色”。马克思这一唯物主义史学原理同样适用于解释中东伊斯兰国家以乌里玛为首的政治参与群体在推动中东历史向前发展的作用。人民群众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因不同的文化等诸因素的差异而不同,但就中东而言,从乌里玛的政治参与所动员的社会基础层面考虑,其人员构成主要由三个阶层组成:
  第一,乌里玛宗教权威上层。这些人包括:穆夫提(Muti,伊斯兰教法说明官)、伊玛目(Imams.伊斯兰教长)、夫克哈(Fugaha,伊斯兰教法理学家)、卡迪(Gadis,伊斯兰教法执行官、即法官)、宗教教师(Mudarssis)以及在清真寺院和其他宗教机构任职的重要官员等。因此,乌里玛又是中东伊斯兰国家教界上层神职人员的广义称谓。乌里玛是中东伊斯兰社会结构中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殊阶层,其活动广泛,涉及宗教、司法和教育等领域,既是穆斯林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释者,也是法律的仲裁人和执行者。
  第二,不具备宗教权威的乌里玛中层。不具备宗教权威,并不是指其在宗教层面没有权威,只是这种宗教权威仅仅局限于宗教领域,而不直接的参与政治决策而言。这一阶层的人员构成和乌里玛宗教上层没有太大的差别,大部分是穆斯林教法学家、神学家和在一般清真寺从事宗教活动的广大神职人员。人员构成在数量上远远多于宗教上层,而且这些人大多不在官方的宗教机构中任职,也就是不拿国家的工资,而与民间的宗教活动有密切的联系,宗教权威上层对他们的宗教活动又有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逊尼派宗教上层由于历史原因,他们和民间的乌里玛联系没有像什叶派宗教上层那样密切,只是通过清真寺对其中层和广大的穆斯林下层进行松散的组织。而什叶派内有严格的教派等级和严密的组织以及其“效仿”③传统,在动员社会力量上远远大于逊尼派。
  第三,没有宗教权威的广大伊斯兰教信徒下层。广大普通穆斯林,他们所追求的仅仅是宗教信仰和他们生存的社会环境。通常而言,并不追求政治参与,这有别于“乌里玛”宗教上层和乌里玛中层。他们的人员构成远远超过了前两个。他们往往是乌里玛宗教上层权威从事政治参与所动员的基本社会力量,处于世俗政权和宗教权威的统治之下。
  由上所知,中东伊斯兰国家乌里玛参与现实政治的社会基础明显的呈现出“金字塔”型:处在最高层的宗教权威又能直接对现行政权施加影响的人非常之少,这也就决定了乌里玛宗教权威上层在参与政治时必须动员“乌里玛”中层和广大的穆斯林下层,必须考虑他们的宗教、政治利益方可达到其参与现实政治的目的。而乌里玛中层和广大穆斯林群众因不具备直接参与现实政治的“通道”,又必须依附于乌里玛宗教权威上层,从而才能维护他们的现实政治利益。这样,在中东伊斯兰国家乌里玛的现实政治参与的社会基础就形成了以乌里玛宗教上层为塔巅,乌里玛为中层,广大普通穆斯林群众为塔基的“金字塔”模式。构成这一“金字塔”的原动力就是《古兰经》和《圣训》。只是这一动力由乌里玛这一特殊阶层在现实社会政治参与中得以完成。
  三、中东伊斯兰国家“乌里玛”政治参与的体现及其现实作用
  中东伊斯兰国家的乌里玛从历史传统中获得了参与现实政治的依据,这一历史使命通过动员其参与现实政治的社会力量,在政治行动中得以实现
  (一)乌里玛参与政治的体现
  乌里玛参与政治的类型由于其在政权结构中的地位不同,大致有三种:
  第一,间接参与一些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政体上属于世俗的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里。在中东,这一参与的代表是沙特。在沙特,乌里玛上层通过对沙特王室提供建议间接影响政府当局的政治决策。乌里玛参与现实政治,一般都依靠组建政党或利用舆论影响穆斯林大众,从而形成对当局的压力,间接的对当局的政治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直接参与。在伊朗,什叶派乌里玛教士是国家的“监护人”,最高精神领袖大阿亚图拉是国家的最高领袖。总统的任命和国家宪法的通过都要有大阿亚图拉的签署方可生效。大阿亚图拉有权罢免总统和废除宪法中的不合伊斯兰传统的条款。例如,1982年,伊朗阿亚图拉哈兹阿里组织了一系列专家议会研究“监护”问题。经讨论后专家认为:“教法学家是真主代理人的代理人,他的命令就是真主的命令”。
  第三,破坏性参与。这种参与要求的并不是在现存政治内部反映他们的利益,实现他们的要求而是彻底否定现存制度的合法性,企图代之以严格按伊斯兰原则建立起来的宗教政治。同时,他们不愿通过合法的渠道或理性的方法来实现政治参与他们往往成立秘密组织或团体,用暗杀、绑架、破坏公共设施等恐怖主义手段来表达他们的愿望和要求。这种政治参与造成的结果或是社会动乱,或是现代化进程延缓,或干脆推翻原有的政府,建立新的政治制度。破坏性参与的社会基础是教士阶层中下层民众、不满社会现实的知识分子和学生。其中教士作用最大。
  (二)乌里玛政治参与的现实作用
  就乌里玛政治参与的现实作用而言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为执政当局的统治提供合法性来源。纵观数世纪以来中东历史的发展演变,不管统治者是对他们采取政治强制还是赋予他们参与政治的自由,乌里玛支持统治者在中东伊斯兰国家是一个普遍的社会历史现象。执政者需要乌里玛阶层对他们的统治提供政治控制的合法性。
  当然,乌里玛阶层并不是一诞生就具有如此的政治功能,在先知及其后四大哈里发时代,不存在乌里玛这一特殊阶层。原因在于:一是在先知时代没有人能取代先知的政治和宗教权威地位。二是伊斯兰教强调人与神之间的直接沟通。直到8世纪奥斯曼帝国时代,乌里玛阶层才加入统治阶级的行列,在当时受到帝国世俗王权的严格控制。尽管如此,帝国的世俗王权也要得到乌里玛的支持。如,一个研究乌里玛在帝国现代化改革的作用的学者指出:“帝国现代化改革所希望带来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乌里玛的态度。”这正说明了“乌里玛”阶层在当时的政治作用。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俗化民族国家在伊拉克、叙利亚、埃及建立。当局均推行政教分离,严格压制乌里玛参与政治。但不管是埃及的“中东雄狮”纳赛尔、伊拉克萨达姆・侯塞因的阿拉伯社会复兴党政权,还是叙利亚阿萨德政府均在与乌里玛的数次斗争中所获甚少。执政者最后都不得不借助于乌里玛为其统治提供合法性。与伊朗的乌里玛制度不同(在财政上是独立的),埃及的乌里玛“是拿国家薪水的雇员。”譬如,1979年5月,爱资哈尔的乌里玛集团发布“法特瓦”(Fatawa),认为“埃及一以色列和约是与伊斯兰法协调一致的,这个和约是出于圣战结束后以及十月战争胜利后的有利地位才缔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