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QDII加快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路径思考(一)

摘要:QDII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本文分析了推行QDII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并从审慎推进、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主动应对和管理规避投资风险、做好QFII与QDII双“Q”机制的协调、建立投资预警系统、培养具有境外资本市场操作经验的国际型金融投资人才等六方面提出了加快我国QDII制度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本市场;资本项目;金融投资人才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在放行QFII超过三年时间后,2006年4月13日央行发布了被市场称作“QDII开闸”的五号公告,放行QDII,开放资本账户,允许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包括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保险证券机构,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和机构与个人自有外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股票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这是我国迈向资本项目开放的一个重大举措。近来,社保基金在香港联交所开户,上海一家基金获准成为QDII的惟一试点,中金公司首笔受托管理的300万美元外汇获准汇出且已进行投资。境内资本投资于境外金融产品的大门,在近年来多次微启之后,就此正式徐徐打开。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亦由此迈出决定性一步。
  
  一、推行QDII的背景及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QDII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体普遍实施的在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开放资本市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已具备推行QDII的充分可行性。QDII对减轻我国当前面临的巨额贸易顺差、外汇储备及人民币升值的国际压力、平衡国际收支、丰富金融产品、加快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程、推动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和证券市场创新、改善A股市场、将正常的海外投资需求纳入可监管、可调控的轨道、控制和疏导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减轻当前巨额贸易顺差、外汇储备及人民币升值的国际压力。
  QDII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伴随着贸易顺差,我国外汇储备在迅猛增加,截至2006年10月份,我国外汇储备已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超过日本,成为全球外汇储备第一大国。但在1980年时,我国不仅没有外汇储备,而且还背负外债。在短短的26年时间里,我国外汇储备迅猛增加,由零增至1万亿美元,而目前仍以每月200至300亿美元的增速在增长。国内居民和企业的外汇储蓄数额也同样高得惊人。在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外汇储备比较充裕,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时,面对中国持续膨胀的巨额外汇储备,面对我国外汇储备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推出QDII“开闸泄洪”,长远看有利于解决当前国际投机热钱涌入、人民币升值压力和外汇储备余额持续攀升等胶着在一起的金融问题,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平衡国际收支,丰富金融产品,加快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程。
  从长远的角度看,实施QDII机制将有利于平衡国际收支,加快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程,促进资本市场制度创新,为今后开放资本项目和人民币自由兑换奠定基础。实施QDII减少外汇流入的压力,鼓励资金多渠道地投资,分散投资风险,满足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提供更多品种的金融产品,改变中国的商业银行长期以来过度依赖利差收益、金融服务薄弱的局面,给予他们更多创新的激励。
  实施QDII将推进金融机构投资境外金融产品,扩大投资选择,提高投资收益率,实现投资资产多样化,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整体收益率。实施QDII建立了新的外汇平衡观,也是加快资本项目开放、舒缓人民币升值压力的重要配套改革措施。在QFII引入中国更多资金供给的同时(QFII自2003年6月开始推出,截至2006年7月份QFII已累计批准投资额度112.2亿美元),只有实施QDII,积极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资金有进有出,才能使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放更为主动。
  3.促进我国投资者投资理念的转变,改善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推动内地证券市场的创新。
  实施QDII机制有利于推动内地证券商和金融保险机构走向国际市场,增强它们在投资策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资料披露和上市公司持续遵守有关法规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令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累积国际业务经验的机会。QDII制度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增加证券投资品种,推动金融创新。随着越来越多的境外券商和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内地,国内券商及其他合格投资者与国外的接触日益频繁,机构投资者队伍亦日益壮大,国际上流行的价值型投资理念将逐渐被我国的投资者接受,内地投资者会更加重视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的投资价值,中长期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意识也将深入人心。QFII和QDII能够帮助我们改善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我国投资者投资理念转变,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增加投资产品的供应,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提高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与资本市场开放度和成熟度,提升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加快我国资本市场逐步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步伐,促使我们在确保经济、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学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来融入并受益于经济全球化,提高我国驾驭资本市场的能力,融入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之中。
  4.有利于引导国内居民通过正常渠道参与境外投资,减轻资本非法外逃的压力,将正常的海外投资需求纳入可监管、可调控的轨道,有利于控制和疏导金融风险。
  近几年地下金融的资金流量巨大。内地资金通过各种民间方式“暗度陈仓”进入境外金融市场,许多国内的企业和居民已透过各种“地下通道”,如券商、私募基金、外资银行、地下钱庄等,登陆香港等地的股票市场。近年来中国涌现的一批富豪也已透过不同渠道进军国际资本市场。而QDII放行有助于使这些地下金融转向正途,将正常的海外投资需求纳入可监管、可调控的轨道,使国内居民投资国际资本市场的需求合法化,既能有效分流一部分国内居民储蓄,又可引导需要投资境外股市的国内资本走正常渠道出去,这样通过清晰的渠道控制国内资金流向,有利于控制和疏导金融风险,缓解人民币升值和通货膨胀的压力,使国内居民的投资更加分散,从而减少国内股市的波动。
  5.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改善A股市场。
  QDII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影响远远超过QFII的影响,它使中国的资本市场由一个封闭的市场变成开放的市场。在一个封闭的市场,我们可以强调“中国国情”而使很多不合理的东西保留下来,例如股价虚高问题、监管制度不完善问题、股权结构问题、操纵市场问题等等。但当中国的资本市场变成一个开放的市场,我们将只能强调“国际惯例”,它会积极地推动中国资本市场一系列制度改革。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规范化市场化调整的关键阶段,我国按照WTO的要求对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加深,使提高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偏小、业务结构雷同、种类单一、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创业基金等现代投资业务还有待开拓、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十分突出,QDII的设立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与投资机构走向国际市场,加速他们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和制度建设,增强它们在投资策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资料披露等各方面的实力和规范管理,令他们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累积国际业务经验的机会。QDII还将为国内A股市场带来良好的“鲶鱼效应”,通过境内外投资环境及投资标的横向比较,倒逼A股上市公司改善治理结构,促进A股市场的发展。
  
  二、实施QDII加快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对策
  
  1.循序渐进、审慎推进,逐步扩大和增加投资比例、投资渠道和投资品种。
  从智利和韩国等国发展QDII的经验来看,金融开放的顺序应该是“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向外资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允许境内投资者进入国外金融市场”。各国实行QDII的动因大多是为了缓解升值压力及阶段性开放本国资本市场,便利居民海外投资。其资本市场逐步开放、投资限制逐渐取消、循序渐进、审慎监管的原则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同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一样,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处于封闭状态,规模小、投机气氛强、机构投资者比重低、容易被操纵。正因如此,在我国金融预警、监控制度不灵敏的情况下,实行QDII更应谨慎、求稳。实行QDII可首先通过建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向海外发行共同基金这一间接开放阶段取得了一定经验后才对外直接开放,先允许比较注重长期投资、信誉和实力较强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国际市场,在取得一定国际投资经验、监管体系发育较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国际经验证明,对QDII在投资渠道、投资比例、投资品种等方面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它能够合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或少受国际市场的侵袭。我们应以审慎态度制定QDII的资格、投资比例、投资规模、本息兑换等细则,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逐步放宽,有效控制冲击和风险,并为下一步开放积累经验。
  2.加快QDII的配套制度建设,加快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做好操作层面的制度安排,为QDII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制度建设是QDII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QDII制度由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等组成,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客观上要求有效的投资监管机制来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要以WTO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投资法规的规定为参照系,加快建设规范QDII的“基本法”和“配套法”,并逐步完善“基本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制定详细的补充规则(配套法),对QDII进行监管,从而也使QDII的行为有章可循。首先是法律,包括《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保护法》、《海外投资法》以及相关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政策、细则等;其次是规章制度;再次是自律管理,即通过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对QDII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社会道德问题等情况进行自我监管。以上法律制度共同构筑一个严密而完备的法律体系,为QDII规范、健康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实施QDII的过程中还应及时调整各项内部和外部经济政策及各项政策的有效搭配,切实改善我国金融体系中监管结构的综合性、自主性和可行性,提高应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