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三大基础理论比较分析(一)

论文关键词: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比较
  论文摘要: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学的架构以及其他理论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原因在于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观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各学者主要受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三大理论影响,对此进行比较分析,可帮助我们认清行政法中的各种现象,确认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国。在我国,行政法经历了曲折发展之后,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重新起步,进而得以迅猛发展。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关问题形成了各种各样的观点,支撑这些观点的有各种不同的行政法基础理论,如: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保权控权双重说等。分析研究这些理论基础能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指导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并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对行政法的相同问题却有着不同的阐述。在所有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大多学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是三大基础理论: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以下简称“三论”)。本文在此对它们作一比较分析,以廓清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指导我国的行政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
  一、“三论”概论的不同界定
  改革开放后十来年的行政法发展,由于观点纷呈,许多法学家感到有必要对行政法基础理论作深入的探讨,减少不必要的争论,节省社会和学术资源。其中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先生于1993年在综合总结行政学理论研究后首先提出了自己的平衡论。为使其与我国在此之前广泛存在的两种对立的理论进行比较,便同时将这两种理论分别概括为管理论和控权论。管理论“是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行政法发展早期,以行政权力为本位,认为行政法是政府管理公民的法的一种行政法观念”。[1](P17)我国二十世纪80年代早期行政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受这种理论影响。控权论“是一种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政府法治理论,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2](P20)中国行政法从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受此影响。平衡论是有关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体系,其最基本的理论主张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平衡。[3]行政法的本质在于平衡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权利义务关系,平衡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和基本价值导向[4]。罗豪才先生的论文《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一次对此理论作了系统的介绍。
  二、“三论”的基本观点对比
  “三论”的基本观点都是围绕“行政权与公民权”这个行政法核心问题展开,对行政法的各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主张。
  (一)对于行政法的目的的不同观点。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之相对立,控权论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平衡论折衷为“行政法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相对方的权利应保持总体平衡”。为什么行政法对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处理应采取此平衡模式呢?因为“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一种特殊形式。行政权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4]
  (二)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内容的不同看法。
  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核心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5](P50)。控权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司法审查是最重要的内容,同时重视行政程序[6](P3)。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个方面: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互相联系,共同构建统一、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行政法的内容除了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成文法律规范外,“行政法的原则也是行政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三)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观点。
  管理论常把管理原则作为法的原则,并且以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等作为最重要的原则[7](P10)。控权论强调严格的依法行政原则,主张“无法律即无行政”,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政府行为没有自由斟酌、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平衡论也承认行政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却赋予其新的内涵。依法行政原则对“消极行政”和“积极行政”应有不同的要求。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前一类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后一类行政称之为“积极行政”。
依法行政对消极行政的要求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即受法律严格制约;依法行政对积极行政的要求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当然,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同宪法、法律抵触”。
  (四)对于行政法的手段的不同认识。
  管理论认为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命令—服从关系,决定了行政法主要是强制和命令性的手段。控权论认为控制和限制行政的手段主要有两个:一是司法审查;一是行政程序。平衡论认为二者都具有片面性,它不同意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论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
  认为前者忽视行政效率,不利于积极行政和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忽视相对方的权利,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于是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即: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而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公民参与管理和行政管理社会化等措施,以协调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维护两者的平衡”。[4]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作用虽不能过分强调,但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现代行政程序以民主和公正为宗旨,同时兼顾效率。了解程序、公开程序、取证程序、回避程序、听证程序、处理程序、告知程序等是其主要内容。行政程序的设立赋予了相对一方以了解权、要求回避权、辩论权、申请补救权等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公民正是以这些程序上的权利,抗衡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调和基于与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对等造成的巨大反差,参与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从而使自己从单纯的行政行为的对象,变成了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制约行政行为的主体,从纯粹的被动者变成了一定条件下的主动者。”司法审查“也是现代行政法的重心所在。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派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却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因此,为了纠正行政机关在执法阶段的违法行为,平衡执法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保护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遂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2](P23)
  三、“三论”的形成基础比较分析
  理论总是现实的反映。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三论”的形成有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的根源,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因素的影响和需求形成了不同的理论。
  (一)管理论形成的基础。
  采取管理论模式的国家,以下三个特点构成管理论存在的重要基础。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根据前苏联1977年宪法,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又如日本,尽管战前一些宪法学者主张民主改革,但始终未改变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对于计划政策来说,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战前日本的经济兼有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特点。“一战”和“二战”使日本的经济围绕着军事工业急剧集中。经济的计划管理成为战时的君主立宪国家经济运作的主要模式。其与苏联在计划和法律的关系上是一致的,经济计划决定了法律。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在日本,起萌于明治维新的自由的法律思想一直受到日本传统的封建专制制度的抑制。战前的日本法学理论受官僚法学、专制法学的统治,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学理论未能占领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8](P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