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德格尔哲学翻译的几个问题之我思(一)

自80年代中期《存在与时间》的中译本出版以来,海德格尔著作的中文翻译已硕果盛丰,尤其到了90年代中期,连同胡塞尔、舍勒著作的中译,连同一批现象学研究成果的发表,连同《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丛刊的出版,国内西学研究领域似乎引发了一个小小的“现象学运动”,而海德格尔更是备受瞩目,声誉鹊起,影响实已扩散到哲学以外的各个人文科学领域。

与此同时,海德格尔著作的中译所含有的和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兴趣。从一方面来说,翻译本身就是一个解释学讨论的对象,是一个哲学论题。我曾在拙文“译还是不译”(《读书》,1996年第4期)中先列举海德格尔著作翻译的困境,并转引了奥特(HeinrichOtt)教授的观点:在海德格尔这里,我们似乎不能先翻译,然后再讨论译得如何与如何去译,而是必须在翻译之前先讨论是否可译的问题;尔后引出“译还是不译”的思想翻译之两难。对此问题我在拙文中已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里不再重复:严格地说,翻译的可能性问题对任何一门哲学都有效。它之所以在海德格尔这里凸现出来,是因为海德格尔的确代表着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在拙文中所举“WergriBdenkt,muBgroBirren.”(“运伟大之思者,必持伟大之迷误。”)一例还过于简单,只能用来引出问题,远不足以展示他的语言游戏复杂性之万一。海德格尔用他的那些“Ereignis”,“Lichtung”,“Dasein”,“Geviert”,“BewuBt-sein”,“Heissen”,“Betrachten”,“Ek-sistenz”,“Entfernen”,以及其他许许多多“海德格尔式”的概念,一直将我们遇到了翻译问题的墙角。甚至连许多海德格尔的译者都在一边翻译的同时一边又毫不忌讳地感叹:海德格尔是不可译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现在面临的处境是:海德格尔仍在被翻译着,而且早在未讨论海德格尔是否可译之前,他已经被译出来了,因此我们实际上无须再讨论是否可译的问题,而是应当讨论如何去译的问题了。换言之,我们更应当对已有的海德格尔哲学的翻译问题做一个回顾和检讨,这种做法显然会更具实效。

本文试图关注后一个问题。笔者本人翻译海德格尔著述已发表的文字不足十万字,即使加上校对的工作,也不能算是海德格尔哲学翻译的“坎内人”,因而对此问题的提出和探讨有越组代庖之嫌,但同时亦有旁观者清之利。故而恃勇在此抛砖以期引玉。

一、译名的统一性问题

我相信,译名的统一性问题是哲学翻译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哲学通过判断而提出命题,通过陈述而得到表达;判断由概念组成,陈述由语词组成,它们构成哲学思想及其表述的基本砖块。中译概念或中译语词的混乱与不统一会使读者对原作的理解或是成为不可能,或是干脆导致误解,这恐怕已成为各个哲学译者的共识。但是,为了达到译名的统一,各个译者之间必须开展合作,在对译名的选择上作出求同存异的决定;而从至此为止的海德格尔哲学翻译状况来看,在这方面值得乐观的因素却又很少。大多数译者都认定自己的专有译名经过深思熟虑,因而不愿轻言放弃。现象学概念中译名的现状从总体上看要比德国古典哲学概念中译名的情况混乱得多。尤其是在海德格尔哲学概念上,而且是在其基本概念上,中译名的混乱与不统一已让人感到无所适从。

我们可以先以海德格尔哲学的最关键词“Sein”为例:大陆学者大都己统一译作“存在”,也简译作“在”,极个别的(如俞宣孟)也译作“是”;台港地区则多译作“存有”或“有”。由于大陆与港台语言习惯之间存在些微差异,因而造成海德格尔哲学译名的一些分歧,这本不是大的问题。譬如“Heidegger”是译作“海德格尔”,还是译作“海德格”;这取决于约定俗成的习惯。但“在”与“有”的不同译法,却是一个可以讨论的原则问题。在中文的传统含义中,“在”与“有”是平等的,甚至可以相互替代,如我们说“有人”,这是指“有下个人在这里或那里”;“万有引力”表达的是“万在引力”,即“作用于所有存在之物的引力”;陈康先生曾将“Ontology”译作“万有论”,恐伯也是基于这个理由。但在德语或西语的传统中,“在”(Sein,Being)与“有”(haben,have)之间的区别较为明显:从总体上说,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无在必定无有,但无有未必无在。E.弗罗姆便着有《有或在》(HabenoderSein)一书,强调两者之截然不同。鉴于此,我认为用“在”或“存在”来译“Sein”较能反映德语或西语的特征,而且同时还可以对汉语起到可能的改造作用。

另一个海德格尔基本概念“Dasein”的中译名看似较为统一,但也早有并仍有“异端”出现:熊伟先生最早将它译作“亲在”,后自认为不妥,但今人仍多有赞誉;近来张祥龙又译作“缘在”,故此问题尚未解决。国内外均有学者主张不译,直接引用原文,这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可能。但这种做法只能解决名词“Dasein”的麻烦,“dasein”作动词用时,我们仍然面临同一个翻译的困境。这个困境在所有动名词概念那里都可以遇到,如“Ereignis”。因此,在“逻各斯”概念上行得通的中译方法,在海德格尔的大多数术语那里不一定就畅行无阻。下面在谈到音译问题时我们还会进一步展开讨论,此处暂且不论。

这里提到的海德格尔哲学中心概念“Ereignis”被公认为是最难翻译的海德格尔术语。《海德格尔全集》第65卷尚未被译成中文,否则它的副标题“VornEreignis”将是一件棘手之事。目前在各自的论着中涉及此概念者盛众,而且几乎无例外地趋向于引用原文,中译只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孙周兴译作“大道”,张汝伦译作“统化”,陈嘉映译作“本是”,陈小文译作“本有”,张样龙译作“缘起生成”,还有译作“庸”的,以及其他等等,令人目不暇接。我自己在写这篇文字时常有这样的感觉:对“Ereignis”一词的中译最典型地再现了海德格尔哲学翻译的特征,它几乎囊括了所有海德格尔哲学翻译的困难与问题。随这里问题的展开,耐心一些的读者可能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我所说的在选择译名上的“求同存异”之原则,或许就可以试用在对“Ereignis”的翻译上。这里的“同”是指在被译的语词中所含有的、为大多数译者所认可的含义基础,也是在语言学上被称作“词根”的东西。在“Ereignis”一词中,这个基础应当是“eigen”,它是指“本己”的“本”和“本原”的“本”。因此,在“Ereignis”的中译名中,至少.应当包含有“本”这个词。在对另一个词的如何选择上,可以见仁见智:或“本然”,或“生本”,或“本成:等等。我倾向于最后一个译名,一是因为它含义不确定,外延不明确,故而可以随理解视域的不断扩展而包容无限的内涵;二是因为它兼有动名词两种可能,对“Ereignis”的动词化也能应付自如;三是它由于含有“本”的基本含义,因而可以与海德格尔哲学中其他几个与“Ereignis”一词相应的表达对应起来,如“Ubereignen”,“Enteignen”等等。海德格尔在这几个表达中所强调的也是这个词根“eigen”。按照上面的原则,则可以分别译作“转本”或“逾本”以及”去本”或“失本”等等。

这里所用的几个中译名都是生造的,在词典中无法找到。是否允许以及是否必须运用人工语言,这个问题我们搁后再讨论。

另一个处在杂乱中译状态中的海德格尔术语是“Lichtung”。张汝伦、陈嘉映在近作中均有论述。熊伟先生最初译作“澄明”,与英译有相同之处,也被刘小枫、孙周兴等接受。但这种译法一方面带有佛教的话境,故含有“格义”色彩,此待后议;另一方面它也偏离了“Lichtung”的基本含义,即“开启”。所以至今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此后也有人译作“林间空地”或“林间空场”,的确写实,而且也符合该词本义;但海德格尔时常也将此概念作动词用,如“lichtendundverbergend”,这样一来,对此动词的翻译就无法与“林间空地”或“空场”贯通。张汝伦译作“自身揭示所在”,这倒是一个可以使动名词呼应起来的译法:动词可译作“自身揭示着的”;但这个翻译给人的感觉更多是一个解释。陈嘉映近来将“Lichtung”译作“疏明”或“疏明之地”,我认为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译法。它首先能使该词的“licht”词根得以体现;其次用“疏”字确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林间空地”的意境;再次又生造了一个词来匹配在中文中本无对应的、在德文中亦不多见的概念,使人一目了然;最后还有兼顾动名词可能语境的益处。

可以看出,虽然译名的选择由于建立在对海德格尔思想理解的基础之上,因而理解的不一致性规定了选择的差异性;但选择译名与理解思想一样,都有一定之规,不能落人随意,故而存在着一个讨论的基础。所以,译名选择的“求同存异”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是可行的。

而涉及到具体的责任与权利,应当说,没有翻译过相当数量海德格尔的著述的人。即使他的海德格尔研究造诣相当高,即使他读的海德格尔原文相当多,在选择译名上也必须更为慎重,我甚至认为,这些人,当然包括我在内,左右中译名的权利应当要更小一些。一个中译名必须经过各种中文语境的考验:在这个上下文中合适的译名不一定在其他地方也合适;以名词形式出现的恰当中译名不一定作为动词或动名词也恰当。一个中译名只有在各种语境的检验中都得以过关,才能称得上是适当的。而要做到这一点,理解的深刻与原文的精通还远远不够,大量进行海德格尔著作的中译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这也许是哲学翻译与文学翻译的一个重要区别所在。

二、译名的连续性问题

这是另一个统一性的问题。较之于上面所说的统一性问题,这里的统一性超出了一个哲学家本身概念的范围而涉及到哲学概念中译名的历史统一性问题。例如德文中的“Ver-stehen”一词,一般译作“理解”,在康德那里也被译作“知性”,在海德格尔以前的胡塞尔那里被译作“理解”,在海德格尔以后的加达默尔那里也译作“理解”,唯独在海德格尔这里被陈嘉映译作“领会”,这当然有它的道理;但读者在阅读时则会有困难,这是无疑的,除非你每次都附原文;而倘若读者在论述三人哲学时涉及到“Verstehen”的概念,那么引用三人的中译本就会有更大的麻烦。(10)海德格尔的“Humanismus”同样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概念,由于它是海德格尔重要论述“BriefuberdenHumanismus”之标题,故而也格外引人注意。这个概念大约自熊伟先生始,在大多数译者那里一直都被译作“人道主义”,当然其有不妥之处。宋祖良曾一再主张译作“人类中心主义”,但我认为这里过多地含带了译者解释的成分,而且并非在各种语境中都能运用得通。或许“人本主义”或“人类主义”是一个不坏的选择,既比较中性,也已有翻译上的先例,因而会比较容易为人所接受,并可维持译名的历史统一性。而当海德格尔在伦理学意义上运用此概念时,我们尽可以再译作“人道主义”并加译注不迟。事实上有许多中译的西方哲学概念,诸如笛卡尔的“明证”(evidens)、康德的“先验”(tran-szendental)等等,虽然明显不妥并含有误导之可能,但已成习惯定式,没有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共识与合作,是无法再改造过来的。有心者只能从我做起,以劳待逸。

三、同一概念的同一译名、同义概念的分别译名问题

这依然是一个统一性问题,但既不是同一原作者的同一概念在各个译音间的译名统一性问题,也不是不同原作者的同一概念在各个译者间的译名统一性问题,而是同一原作者的同一概念在同一译者那里的统一性问题。

这首先涉及到:a)原文用同一个概念,是否在中译中也用同一个语词与之对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译者至少应当做到从原则上坚持这一做法。这大概已是许多译者的共识。当我们在译着中遇到相反的情况时,究其原因,或是由于同一译名不能应付不同的语境而不得不为之,或是由于译者疏忽,不能一贯到底所致。这里不再赘论。

如果这个问题并不成为问题,那么接下来就是:b)各种基本同义的概念译名是否应当分别匹配各种同义的中译名?以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现象学的基本概念“现象”为例:“Phanomen”,“Erscheinung”在日常德语中是同义的,但前者源于希腊文;后者则是德文的动名词,故而在对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中,胡塞尔与海德格尔常常都刻意做出划分。中文是否

也应与之对应?海德格尔的“Auslegen”,“Interpretieren”,“Erklaren”等概念,还有“Verstehen”,“Begreifen”,“Auffassen”等,“Entziehen”,“Verbergen”,“Offenheit”等概念,在日常语言中含义相近。作为哲学用语则带有或大或小的差异。我以为,译者也应刻意做出区分,以对等的中译名来予以呼应;如我们可以将“Ptanomen”译作“现象”,将“Erscheinung”译作“显现”。即使某些概念在海德格尔那里现在看来完全同义,我们也不妨分而译之,因为我们以后很有可能会看到,海德格尔在其他地方或许仍然有分别地使用完全同义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