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DS的主要内容(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97年12月正式建立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其总体框架主要包括数据特征、公布数据的质量、公布数据的完整性和公众获取4个部分。

一、数据特征:范围、频率和及时性

1、统计范围

GDDS将国民经济活动划分为五大经济部门:实际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外部门和社会人口部门。对每一部门各选定一组能够反映其活动实绩和政策以及可以帮助理解经济发展和结构变化的最为重要的数据类别。系统提出了五大部门综合框架和相关的数据类别以及指标编制和公布的目标,鼓励以适当的、反映成员国需要和能力的频率和及时性来开发和公布指标。选定的数据类别和指标分为规定的和受鼓励的两类。

规定的数据类别包括:(1)来自综合框架中的核心部分,如实际部门的国民帐户总量、财政部门的中央政府预算总量、金融部门的广义货币和信贷总量、对外部门的国际收支总量;(2)追踪分析统计类目,如实际部门的各种生产指数、财政部门的中央政府财政收支和债务统计、金融部门的中央银行分析帐户、对外部门的国际储备和商品贸易统计;(3)与该部门相关的统计指标,如实际部门的劳动市场和价格指数统计;(4)社会人口数据,包括人口、保健、教育、卫生等方面统计。

除规定的数据类别以外,GDDS鼓励成员国发布更多的统计信息,以增强成员国经济实绩和政策的透明度。如实际部门列出储蓄、国民总收入指标,财政部门列出利息支付和偿债预计数据等。

GDDS认为,系统所包括的大多数数据类别都是由各国官方机构编制的。将私人部门编制的数据包括进去将更有助于观察经济的全貌,并使各国数据的范围更加一致。但是,将一些由私人机构编制的数据包括在系统内会增加工作的复杂性,比如由官方转发这些数据隐含着对这些数据质量的认可,官方必须对在公众获得、数据完整性和数据质量方面的责任做出调整。

2、公布频率

公布频率是指统计数据编制发布的时间间隔。某项统计数据的公布频率需要根据调查、编制的工作难度和使用者的需要来决定。系统鼓励改进数据的公布频率。GDDS对列出的数据类别的公布频率作了统一规定。例如, GDDS要求国民帐户、国际收支平衡表按年公布,广义货币概览按月公布,汇率则每日公布。

3、公布及时性

公布及时性是指统计数据公布的速度。统计数据公布的及时性受多种因素制约,如资料整理和计算手续的繁简、数据公布的形式等。GDDS规定了间隔的最长时限,如按季度统计的GDP数据规定在下一季度内发布,按月度统计的生产指数规定在6周至3个月内公布。

GDDS将选定的数据类别分为规定性和鼓励性两类,目的是给予参加国公布统计数据一定的灵活性。鼓励性一类是要成员国争取发布的,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暂不发布。有些数据类别下构成要素后面注明“视具体情况”,即成员国认为该项统计不符合本国实际的,可以不编制发布。GDDS规定的发布周期和发布及时性也列出一些灵活处理和变通的办法。

GDDS有关数据方面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GDDS的数据规范

A、综合框架

核心框架
范围、分类和分析框架
受鼓励的扩展
频率
及时性

国民帐户
编制和公布全套的名义和实际国民帐户总量和平衡项目,得出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总收入、可支配总收入、消费、储蓄、资本形成、净贷款、净借款。编制和公布有关的部门帐户以及国家和部门的资产负债表

年度
10-14个月

中央政府操作
编制和公布交易和债务的综合数据,需强调:1)包括所有的中央政府单位;2)使用适当的分析框架;3)建立一整套详细的分类标准(税收和非税收收入、经常性和资本性支出、国内及国外融资),并适当细分(根据债务持有人、债务工具和币种)。
广义政府或公共部门操作数据,在那些地方政府或公共企业操作具有重要分析或政策意义的国家尤其鼓励。
年度
6-9个月

广义货币概览
编制和公布综合的数据,需强调:1)包括所有的存款公司(银行机构);2)使用适当的分析框架;3)建立对外资产和负债、按部门分类的国内信贷以及货币(流动性)和非货币债务构成的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