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中国立法的发展趋势(一)

立法是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综合因素的反映,因此,立法的发展既取决于也受制于这些因素的发展变化。判断或者分析21世纪中国的立法发展趋势,必须设定前提条件,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渐成熟并运行良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并高效廉洁运作,公民文化道德不断提高并趋于理性化,国际和平、国内稳定。在这个前提下,根据中国国情并参照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发展规律,21世纪中国的立法发展将呈现立法民主化、立法公开化、立法多元化、立法专业化、立法国际化的趋势。与这个发展趋势相伴随的是,中国将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显现出立法高质化的态势。

  一、立法民主化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所以中国共产党把实现人民民主确认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规定为国家的基本任务,亿万人民把当家作主认同为自己的权力和责任。21世纪中国的政治发展必然是一个民主化、法治化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法也将实现民主化。

  立法的民主化意味着,立法的民主程度不断提高、民主状况不断改善,例如选举更加普遍、平等、真实;立法机关的构成不仅具有代表性特征,而且更具有功能性内涵;立法机关的活动更加开放、透明,民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方式和程序更方便、更快捷;所制定的法律能够更多地反映和体现民意,能够更好地调和不同利益等等。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立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立法决策和立法内容的民主化。

  立法决策的民主化要符合民主政治系统运作过程不同阶段的要求:利益表达,即社会的集团和个人提出创制、改变或者继续某一项政策或者法律的要求;利益综合,即表达出来的各种利益被综合起来,集中表现为少数几个主要的选择方案;政策、法律的制定,即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把汇总起来的利益变为国家的政策或者法律;政策、法律的实施。立法决策是一个过程,民主化将贯彻于这个过程的始终,但是从立法程序的阶段性特点来看,立法决策的民主化主要是指对法案进行审议前的阶段。在做出立法决策的过程中,将更多、更主动自觉地完善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法,广泛征求意见,多方协商切磋,寻找折衷调和的不同方案,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在民主原则下做出的立法决策也许不能保证是最佳的决策,但肯定能够保证不是最坏的决策。

  立法决策民主化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立法目的的民主化。即一方面,要求立法将以民主化为取向,在宪法精神、政体结构、国家权力关系、立法体制、立法价值取向等方面均将有所体现;另一方面,立法目的的民主化通常体现为一项立法的宗旨或者称为“目的条款”的内容之中。立法目的要具有指引、评价、约束立法的功能。

  2、立法对权利的认可和保障。民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民主的具体化,在权利领域就是它通过法定权利和自由同公民个人紧密联结在一起,使抽象的民主精神、民主原则、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在权利这个联结点上得到具体化。立法内容的民主化,对于每个具体的公民而言,通常表现为法定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特别是公民自由和民主权利。立法保障权利的多寡、强弱,是衡量立法内容民主化程度的一个标尺。立法内容的民主化,可以有以下几个向度:首先,在范围上,立法确认的权利与自由越多,可以认为民主化的程度越高。其次,在保护方式上,立法规定的权利与自由保护方式越合理有效,可以认为民主化的程度越高。其反命题是,立法对于权利与自由保护措施和机制的规定越不合理,越不能产生实际效能,就越难以体现和实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化。第三,在实现程度上,被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与自由实现得越充分,立法保护的力度越强,可以认为民主化的程度越高。

  3、立法对权力的规范。立法规范的权力是指公权力,即代表国家及其政权机关而行使的权力。公权力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安全、财产、生命和幸福而设立的,因此公权力产生于权利并将服务于权利。但是,公权力天生具有由人性恶支配的侵略性、扩张性和腐败性,因此,公权力最有可能对民主、人权、自由和法治造成侵害。为了保障民主和人权,国家将采用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等多种方式来规制公权力,使之尽可能“扬善抑恶”,造福人类。以立法规范权力、限制权力,就体现了这种精神和原则。

  我们希望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权力没有腐败和滥用,不会对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与自由造成侵害,但是,现实反复告诉我们,这只是一厢情愿的臆想。所以,中国立法要加强对人权与自由的保障,遏制甚至铲除腐败,必然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没有这种监督和制约,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治、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立法的民主化等等,都将化为乌有。

  二、立法公开化

  立法的公开化是关于立法机关公布议程、发表记录、准许旁听、发表意见、接受监督以及公民参与立法等的各种制度和程序。民主立法的性质,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其他活动除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将是公开的,以便于民众的参与和监督。这是因为,实行代议制的立法机关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立法机关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其制定的法律要反映和体现人民的利益,其一切活动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立法机关必须代表人民进行活动,但是它与人民的联系是经由占人口极少数的代表来实现的,代表们是否代表以及怎样代表人民,都需要有了解和监督的渠道。没有立法的公开化,就不会有立法的民主化。为了防止人民代表对人民的蜕变,保证立法能够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保证人民在行使选举权之后还是国家的主人,就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将具有最大限度的公开化。

  对于人民来讲,立法机关的立法和议事公开,就是保证他们享有知情权(RightToKnow)。充分了解和知道立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所作所为,是人民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的前提。在实践中,为保证立法机关立法和议事的公开化,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包括公布议事日程,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民众意见,通过电台、电视对议会辩论、表决等活动进行转播,举行立法公开听证会,实行自由旁听制度,公开议会的全部档案和议事录,在大众传媒上公开讨论立法中的问题,代表向选区选民报告立法情况和他本人在此立法中的发言和作用,等等。

  在中国,立法的公开化已经受到有关方面某种程度的重视,实行了公布立法规划、公布某些法律草案、举行专家论证会等作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些举措的力度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无比优越性以及人民当家作的政权性质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21世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将对中国立法的公开化提出更高的要求:立法的公开化将体现在立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在立法规划的制定上,将更多地公布规划草案,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起草阶段,将允许公民、利害关系人和团体等以适当的方式发表意见,阐述社会各界对法律草案的看法,以便更加广泛地汇集民意;在立法提案阶段,将允许若干数量的公民联名,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法案;在立法审议阶段,将广泛采取电视和电台直接转播的形式让公民了解立法的情况,并尽可能多地在报刊上公布法律草案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常举行立法的公开听证会,允许公民自由旁听立法讨论;在法案表决阶段,将允许公民旁观并以电视和电台转播全过程;在法律公布阶段,不仅要公布法律文本本身,而且将公开立法会议的议事记录,包括每个代表的全部发言记录。只有普遍地、真实地和全面地公开立法过程,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切实保障人民在立法时当家作主。

  21世纪公众参与立法,将更多地通过大众传媒如广播、电视、报刊、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反映个人或者团体等对起草的法案的意见。随着“电子民主”时代的到来,“电子立法”将广泛运用,中国公民将通过电子信箱等直接参加立法起草,或者把已经起草完毕的法案初稿通过电子信箱交由民众评说、修改甚至进行预表决。另外,还将通过互联网络就某项立法主题设立专门主页,下分若干小专题,供民众查询和发表意见;也可用此方法向公众进行专门的实证问卷调查,以取得量化的分析数字。“电子民主”和“电子立法”对21世纪中国立法最大的影响,将出现在立法选举、立法监督和全民公决等方面。

  三、立法多元化

  21世纪的中国,在市场经济机制的推动下,将进一步强化生产资料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结构的多样化和利益分配的多元化,由此将产生阶层划分的细化和利益表达的多样化。多元利益的存在和多元利益的表达,必然要求在立法上有所反映和体现。

  首先,在立法职权的主体方面,将有更多层级的机构享有立法职权。目前在中国的立法体制中,享有立法职权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委、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获得中央授权的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等。未来地方利益的发展,在纵向方面,立法职权将可能进一步下放到地、县级的人大,在横向方面,将可能根据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情况,授予西部地区更多的地方立法权,授予中部和东部地区更大的地方立法权,使中国的立法体制成为具有分散立法特征的多元化体制。在必要的情况下,将可能赋予乡级人大和某些社会自治组织以有限的自治立法的职权。

  其次,在起草法案方面,过去那种以机构为单位的官方垄断立法起草的作法将会逐渐式微,而根据需要以中立的非官方机构为主导来起草法案的作法将得到推广。因为立法起草是决定法案命运的关键,而起草人的立场倾向、利益诉求、价值目标等,都将贯彻到法案中,影响法案的方方面面。目前那种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起草法案的作法,已经显现出诸多弊端,直接违背了“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的民主立法原则。21世纪的中国立法,必将扭转这种局面,代之以中立的非官方机构为主导的立法起草。

  第三,在参与立法的主体方面,21世纪将有更多的民众、法人、社团和利益群体参与或者影响立法,提出法案主体的范围将得到扩大。在中国有关组织法和议事规则中规定的立法提案主体,不包括政党、社会组织和一定数量的公民个人,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依法治国,弊多利少。中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在共产党之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还有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他党派和社会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它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鉴于它们的代表性、组织性和实际作用,将授予它们享有立法提案权,即规定上述党派组织可以依照宪法和法律向立法机关提出其任务范围内的法案。这种设计在中国是有先例可循的。

  为了更加充分地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无比优越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权在民原则,21世纪的立法发展,应当允许一定数量的选民可以直接提出立法议案,例如,50万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案;30万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案;20万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省级人大提出法案;15万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法案;10万以上选民可以向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大提出法案;8万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提出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