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精神的理性和良心(一)

民族精神是民族特质即民族性的集中表现,是民族漫长经历的历史积淀和升华,是民族这一生命共同体的核心和灵魂。它渗透到民族的整个机体里,贯穿在民族的全部历史长河中。正如黑格尔所云,民族精神是人类精神的特殊表现形态和样式。它是表示民族的意识、意志的整个现实,是民族的宗教、政体、伦理、立法、风俗、科学、艺术、技术的共同特质和标记。作为具有一定规定性的特殊精神,它把自己建筑在一个客观世界里,生存和持续在一种特殊方式的信仰、风俗、宪法和政治法律里,全部制度里,以及构成历史的诸多事变和行动里。民族精神的功能在于,它是民族的精神支柱。它是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源泉和动力,是维系民族的纽带,是民族内部各个个人在世界上所能享有确定地位的赐予者,也是民族命运的铸造者。

哲学与民族精神有着天然的联系。一定的哲学思想总是产生于一定的民族中间,具有一定的民族样式、风格和气派,体现一定的民族精神。就此而论,民族精神是哲学的思想根基和客观内容,而哲学则是民族精神的整体形态的概念,是民族精神的容器。它凝结了整个民族精神的精华,是民族精神的“最盛开的花朵”。因此,抽象而言,哲学的发展与民族精神的发展也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民族精神的发展、提升,将会从根本上促进哲学的繁荣;而哲学的繁荣和发展,也会引导和导致民族精神的完善、更新和升华,从而创制和铸就新的民族精神。正是在这里,显示出哲学对于民族精神发展的意义:民族精神是借助于哲学获得自身发展的。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的发展过程,就是通过其哲学来不断实现自身的扬弃、重铸、和更新的过程。

一定的民族精神与它所基以出现的一定的民族形态是同时并存的。因此,一定的民族精神伴随其民族的发展而延伸。只要该民族存在,该民族精神就不会天然的灭亡。民族精神的强大生命力在于,它体现了寓于该民族内部各种成份、要素之中的普遍性,从而具有自我否定性和自我更新的能力。民族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更新,就其表层来说,表现为民族精神向时代精神的不断转化。民族精神要通过每一历史阶段、历史时代的时代精神得到表现,以时代精神作为自己的表现形式。一定的民族精神,相对于产生它的一定的历史阶段或一定的时代来说,就是该历史阶段的时代精神。但是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变迁,既有的民族精神形态不再能体现新的历史条件和时代的特点,就必须进行其自身的扬弃、更新和转化,以便实现其与新时代精神的同一。就此而论,民族精神的自我否定、自我更新的过程,就是民族精神向时代精神的不断转化的过程。此外,民族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更新也表现在里层上。这就是民族精神的内在成份、要素的改变以及原则的提升,也就是说,吸收其他民族精神的优秀成份和要素到自身之内,特别是吸收比自身既有的原则更高级、更广博的原则到自身之内,用其转换、提升或代替既有的原则。这种民族精神的内在原则的自我扬弃和升华,构成了民族精神的重铸和更新的实质。

民族精神的自我否定和更新取决于民族精神的自觉。如果说,精神的本质特性是自由,所谓自由是指它能“自我规定”;那末,民族精神的真髓就在于它的自我规定,而对于这种自我规定的觉醒和意识就是民族精神的自觉。由此出发来看待哲学,哲学作为民族精神的发展的必要形式,不是别的,就是民族精神的自觉,就是民族精神的自我意识。这意味着,在民族精神自我更新、自我扬弃、自我重铸的过程中,哲学不仅应是民族精神的理性,而且还应是它的良心。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悠久而漫长的历史积淀,孕育和造就了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民族精神。反转过来,这一民族精神也支撑和滋养了它形成于斯、生长于斯的民族。然而,也应该看到,在长达几千年的时间里,尽管政权频繁更迭,具体社会制度频繁演变,作为这一民族精神内核的基本原则却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黑格尔曾经把这种中国古代民族精神的基本原则命名为“实体性”原则,意思是指对客观的自然和精神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在现实中表现为自然和以最高统治权为核心的社会共同体)的尊崇。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实体性原则虽然消融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可是也正因为如此,就完全湮没了主体、主体性和个性。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开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兼及信息社会的转型,中华民族精神的基本原则也发生了转变,即由“实体性”原则迁移到主体性原则。主体性的确立,堪称是迄今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进展及其巨大成就的全部哲学概括和总结。由“实体性”原则进展到主体性原则,无疑是中华民族精神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升迁和飞跃。而且,这种主体性已与西方近现代曾经确立的主体性有所不同,它不是完全被从客体割裂开来而导致片面化和绝对化的,而是愈益关注到主客体的联系从而愈益建立在主客体统一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