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族格”(一)

内容提要:文章提出“族格”的概念,认为族格是。)   

经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自然法实现了从古代自然正义说到现代自然权利说的转变。他们认为存在一个与文明社会、文明人相对立的自然状态和自然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同时,他们认为自然法最主要的就是体现为个人的权利。霍布斯认为,对于死于暴力的恐惧的“自我保全”的欲求是人们最初的、最根本、最强烈的欲求,因此唯有自我保全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自然法则。(注: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着、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4页。)卢梭认为,人类的第一法则就是关心自己的生存,最需要照料的就是人类自己。(注:参见〔法〕卢梭着、方华文译:《社会契约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洛克认为,在自我保全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可以做适宜的事,但是理性告诉人们,除了在和平状态下自我无法保全,弥补的方法是建立公民社会,理性规定公民社会必须有一部公法,其原则是:一切社会的或政府的权力都是由本然属于个人的权力派生而来,个人之间关注于他们自我保全的契约创造了社会的全部权力。每一个共同体的最高权力只不过是社会每一成员共有的权力。在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建成后,他们仍然服从自然法,享有自然权利。国家和法律的职能在于保护自然权利的实现。(注:参见〔英〕洛克着,牛新春、罗养政译:《政府论》(下篇),州长冶主编:《西方四大政治名著》,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241、269-270页。)   

综上所述,人权是自然法权,是不言自明的。正如《美国宪法》所说:“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无论性别、种族、贫富、宗教、文化,人人都具有平等的人格,人人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洛克认为,追求幸福的权利,“必须得到容许”因为“它不可能被阻碍”;霍布斯认为,“必须容许人们保卫自己的生命,避免横死于暴力之下,因为他之被驱使着如此这般地行事,是由于某种自然的必然性,那与驱使一块石头往下掉的自然的必然性如出一辙。”(注:转引自〔美〕列奥・施特劳斯着、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32页。)因此,奴隶被解放,特权被铲除,国王失去权力,一国的首脑和一个平民具有平等的人格,亿万富翁和一贫如洗的人在法律上完全平等。每个人都具有了完整的人格,而且相互之间完全平等,这已经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公理。      


(二)天赋人权的自然法则   

从“天赋人权”的思想,我们可以概括出关于人权的以下几条自然法则:   (1)“自我保全”的欲望和权利,这是无条件的自然法则。   (2)人人都是天生平等自由,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应该是平等自由的。   (3)由人格衍生出人人都有尊严和面子,每个人都希望得到认可和尊重,而不是受到否定和蔑视。   自然的法则,即是天赋的法则,体现的是宇宙的永恒秩序和客观法则,自然法则代表的是一种自然正义和永恒正义,它优先于人定法和任何社会的约定标准,因而,自然法则是人定法和我们从事相关的人文科学研究必须遵守的客观凭据。自然正义也是一种正义的神圣来源,所以,自然正义也是衡量人定法和相关人文科学的理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三)天赋国格   

随着社会的发展,平等的人格的含义不断扩展,不仅所有的人都有平等人格,还赋予团体以抽象的平等人格。人格不仅包括自然人的个体人格,还包括由全体成员组成的群体人格,如国格。国家是由一国的人民构成的群体,所以,人有人格,国有国格,国格基于人格,是一种抽象的群体人格。国格的荣辱,与国家的每个成员都休戚相关。正是因为国格的存在,世界上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都一律平等,在国际交往和国际关系中,每个国家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国家主权是国格的具体化,通过对主权的认定和规范,国格的概念也进一步明晰。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的诞生,建立了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体系,从法律的角度对国格予以规定和保护。   所以,对国格的承认和尊重,主张国家无论大小强弱,无论肤色、语言,无论宗教、文化,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这些国际关系准则都符合并体现了关于人权的“自然法则”。我们以后处理国际关系也要继续以“自然法则”作为理论依据和正义来源。      

(四)天赋族格   

同样,根据群体人格的思想,我们推导出“族格”的概念,人有人格,国有国格,族有族格,并根据人权的自然法则推导出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人有人格,天生平等自由,国有集体人权,即国格,每个国家都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她也是在历史上生活在特定的地域,有着共同的语言或者共同的文化,建立了共同的经济生活方式的群体。由于各民族都在按自己的方式生产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创造自己的文化,所以作为民族的群体,也应该有集体人格,即族格。   什么是族格呢?族格就是指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或在国际关系中),每个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   

族格是根据人权的自然法则推导出来的,所以,族格也是自然赋予的,即天赋族格。承认和尊重族格,就是承认和尊重人权的自然法则。族格的思想体现了自然法则和自然正义。   

在多民族国家里,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族格,所以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无论宗教、文化的不同,一律都享有天生的平等自由。根据人权的自然法则,我们可以推导出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1)根据自然法则的第一条“自我保全”,每个民族都有“自我保全”的欲望和权利,因此必须要反对任何形式的种族清洗和种族屠杀,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就是违反自然法则的。战后国际法庭就运用了自然法对战犯进行了审判。   (2)根据自然法则的第二条,人天生平等自由。各民族天生也是平等自由的。平等要求各民族无论大小强弱,权利上一律平等;自由则要求民族自治和民族自决。民族自治,是指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少数民族有一定的自治权,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民族自决权是指在存在民族压迫的情况下,被压迫民族有通过“全民投票”的方式,谋求分离的权利,以摆脱大民族或其他民族的压迫和欺凌。正如列宁所说,民族自决权“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注:列宁:《自决权的意义和它对联邦制的关系》,《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19页。)   (3)根据第三条,人人都有尊严和面子,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尊严和面子。不能伤害每个民族的尊严。如曾有人亵渎《古兰经》,就伤害了各穆斯林民族的尊严。   (4)不同的民族还创造和发展着各自不同的文化,特定的民族文化是民族特性的重要内涵,所以族格还应该包括各民族保存和发展自己独特文化的权利。这种文化权利的平等,跟政治权利平等一样,也是民族权利平等的体现。   以上四条是根据人权的自然法则推导出来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所以它们构成“天赋族格”理论的核心内容。   由于它们是根据自然法则推导出来的,是处理民族问题的自然法则,所以我们从事民族理论研究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实际工作,都必须遵守这些客观法则和基本原理,唯有如此,我们的工作才能接近自然正义。   在多民族国家里,各个民族往往在人数上、经济发展水平上,文化繁荣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有的甚至可以说是很大的)差距,唯有在天赋族格和自然法则的作用下,才能使人们在观念上不受这种差距的影响,从而真正实现各民族平等自由。      


二、“族格”――民族理论的哲学基础      

(一)民族平等理论   

关于民族的起源,在旧石器时代中期就能找到民族产生的痕迹,其典型代表就是尼安德特文化(因发现于1853年德国杜塞尔多夫附近的尼安德特山谷而得名)。考古学发现,在距今10万年(或说20万年)-3.5万年之间的尼安德特文化期间,在欧洲其他地方,以及中东、中国、印尼和非洲等地也都有同类文化发现。在旧石器时代,人口“已经分布到了亚、非、欧三洲各地”。“这些文化散布广泛、相距遥远,反映着当时人类的散居。这个状况足以使当时的各个人类群体有着充分的创造各自独特文化的地域条件”。(注:王希恩:《民族过程与国家》,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5页)。而在中国,《礼记》中对“五方之民”的多样性有详细的记载和描述,并且总结说“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背器;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注:陈?注:《礼记集说》卷3《王制》,《四书五经》中册,天津市古籍书店1988年影印版,第74页。)郝时远指出,“可以说,这是中国最早具有民族志意义的记录”,五方之民“各‘族’的生活习俗与生产方式相异,服饰与器物不同,语言不通,价值观念不同”。 (注:郝时远:《先秦文献中的“族”与“族类”观》,《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也就是说,古代中国不同民族在不同的自然条件下,在衣食起居、生产生活方面形成了具有鲜明特点的、互不相同的文化。关于人类在隔绝状态下分别独立地形成不同的文化,考古学中已经有大量发现作为证据,此处不再赘言。     

 卢梭说:“在自然的状态下,是存在着一种不可毁灭的真实的平等的,因为,单单是人和人的差别便不可能达到使得一个人去依靠另一个人的程度。”(注:〔法〕卢梭:《爱弥尔》,卢梭着、陈惟和译:《卢梭民主哲学》,九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05页。)存在着自然状态的人,也存在着自然状态的民族。这一事实是确定的,即:远古时期就存在着不同的民族,他们在不同自然环境下运用自己独特的创造性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并且以自己的方式生存和繁衍。因此,在没有战争、掠夺、政府的自然状态下,各个民族完全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乃是上天赋予的,是自然生成的。显而易见,自然状态下民族和民族之间同样存在着 “不可毁灭的真实的平等”,因为单单是民族和民族的差别也不可能达到使得一个民族去依靠另一个民族的程度。   正如人人平等是出于人的本性和自然,民族平等同样是符合人的本性和自然的不可置疑的法则。民族无论大小,其成员都是平等的人,他们都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他们都有民族的尊严和感情,如同刀扎在身上都会流血一样,大民族的尊严和权利遭受侵犯时会感到痛苦,小民族的尊严和权利遭受侵犯时同样也会感到痛苦。任何人都不能奴役其他人,任何民族也不能奴役其他民族。除非是由于自愿结成联盟,每个民族都是独立的,一个民族不具备抢劫、侵略、驱逐、杀戮、征服、奴役另外一个民族的权利。   

近代历史上,启蒙思想家卢梭等关于国家和人权问题的论述为当时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争取民主自由,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民主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也为民族平等要求创造了思想前提。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美国的革命具有浓厚的反对英国的民族压迫的性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资产阶级要求摆脱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的重要文献。   

然而,资产阶级虽然提出了民族平等的口号,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但并没有彻底地实施和贯彻民族平等的原则。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他们为了争夺资源、抢夺市场,对世界其他地区的民族实施了殖民统治和民族压迫;而在其国内,移民、土著等少数族群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当时资产阶级的人格平等并没有包括除了白人以外的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国的殖民地人民,甚至国内的移民、少数民族也被排除在外,导致了实际上的族格的不平等和民族剥削与压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还出现了屠杀犹太人的历史惨剧。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理论也传播到了世界各地,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世界范围内纷纷掀起了反对殖民统治和民族压迫,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运动。   马克思主义提出了更为全面的民族平等的理论。包括:一切民族应当平等;一切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完全平等;在一个国家里,发达民族、大民族应当帮助弱小民族达到事实上的平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被压迫民族反对民族剥削和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成立,不但所有的独立的民族主权国家得到承认和保护,联合国还特别支持殖民地的民族独立运动,另外,民族平等的原则写入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还专门成立了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机构。   

在人类文明发展到21世纪,人人平等已经成为一个文明人所必须接受的准则和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基本伦理,但可以说,人类社会在民族平等方面迄今根本未能实现其理想目标,民族优越感、民族歧视、民族隔阂等现象还难以消除。这固然是在相当程度上受困于民族问题的特殊性,也说明民族之间的平等原则还未广泛树立和普及,族际平等还没有像人际平等一样成为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服从,民族平等理论也未从根本上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民族平等理论有待于从哲学理念上进行进一步的深化和挖掘。   “族格”理论能够深刻揭示出民族平等理论的哲学基础,将有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普遍建立。只有承认每个民族具有平等的族格,并且将这种族格作为一种神圣的权利,使人们认识到无论陌生或熟悉、遥远或相邻、弱小或强大,每个民族都有天赋的权利和尊严,并且将这一点作为神圣的准则,民族之间的平等关系才会真正建立起来,各种复杂玄奥的民族理论也变得简单易解了。人格不平等的世界无法真正实现族格的平等,反之族格不平等也无法真正实现人格的平等。这必须成为人类社会的普世原则,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意识形态的分歧。随着冷战后民族问题的突出、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恐怖主义成为文明社会共同的敌人和最大的威胁,更加显现出人类各个民族都应该和谐相处,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必须寻找和恪守基本的道德底线。      


(二)民族自决理论   

民族自决,最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提出的。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特权,建立统一的市场,提出建立民族国家的主张,即认为在当时的封建特权和民族压迫下,每个民族都有权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   “民族自决权”,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反封建特权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求背景下提出的,这一思想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无疑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对于民族自决权的正确理解,不应该拘泥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结果,而是要深刻理解这一主张的哲学渊源。以下,试以“族格”理论揭示出“民族自决权”的哲学基础。   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价值观是个人自由,这似乎与强调群体价值的民族主义是冲突的,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不但强调了个人自由,而且提出了群体自由和自决的正当性。并且提出了“民族自决”,将二者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卢梭认为,公民社会只有在具有自己的特性时才是健康的,而这要求其个性要由民族的、独一无二的制度来养成。这些制度必须由某种民族“哲学”、某种不可能转让给其他社会的思维方式来赋予其生机。“民族风俗和民族‘哲学’乃是公意的发源地,正如情感乃是理性的发源地一样。”他说:“倘若公民社会有着几乎是自然的民族性的基础,或者倘若它有着民族的个性的话,那么公民社会就会在更高的程度上于人道的层面上更加接近自然状态,或者说它会更加健康。”(注:转引自〔美〕列奥・施特劳斯着、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第262、2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