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案件抗诉条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一)

【内容摘要】
该文论述了民事案件抗诉条件的含义,并依据其错案因素作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四种情况: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立案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并根据工作实践,列举了四种抗诉条件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形,根据错误裁判的情形,指出了具体抗诉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 民事案件 抗诉条件

民事案件抗诉条件的内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和运用又有一定差异,为了规范民事案件抗诉工作,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水平,本人试就民事案件抗诉条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做一些论述。
民事案件抗诉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所依据的因素及其标准。①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的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按照这一条规定,民事案件抗诉条件的内容,依其错误原因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民诉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的这一抗诉条件,习惯上称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事实错误是原判决的根本性错误,而事实错误的根本原因,是对证据的具体运用不符合证据规则。目前,认定事实的错误也就是采纳证据的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也就是认定事实错误。
构成民事案件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错误
案件的主要事实根据已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的基本事实。在这些事实上认定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抗诉。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是指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或者表现与客观实际截然相反,或者表现与客观实际有偏差。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案件主要事实错误。
造成该错误的原因有二:一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是审判人员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调查工作疏忽大意,官僚主义、当事人和证人出示是伪证等原因,致使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合甚至相悖。另一种情况是主观认定事实的错误,审判人员在庭审、调查中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有错误,或者主观臆断、或者故意作出错误认定。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基本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基本证据支持,因而使案件的事实无法成立。裁判具有这种情况的应视为错案,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抗诉。
主要证据是基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言,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具有足够证明力的、必不可少的证据。证据不足,是说证据的数量不够,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标准。证据足与不足,没有绝对标准,是相对于待定的案件事实而言的,现有证据足以支持案件事实的,就是证据充分,反之就是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不足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二是案件的证据与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必然联系;三是有证据证明事实,但不充分,证明力不足。
以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作为抗诉条件,不以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必要案件。在有些情况下,以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抗诉的,经再审搜集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是正确的,这种情况并不是抗诉不当,而是通过抗诉,使再审搜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了案件事实,增强了裁判的权威性,使当事人服判,正是抗诉成功的表现。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准
在实务中,很多人把事实不清和主要证据不足当成一回事,这是不正确的。二者有相互关联的一面,又有原则不同。证据不足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数量不够,使案件事实没有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案件事实不清则是根据案件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件的事实。
以这条理由抗诉,不必考察判决、裁定的使用法律正确与否,直接引用民诉法第185条第1 款第1项制作抗诉书。法院再审时,应当查清事实,重新判决。出现查清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的结果也是可能的,这并不说明检察机关抗诉不当,而是说明法院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重新查清了案件事实。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却有错误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不是指适用法律形式上的错误,而是指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的实体上、结果上的错误,是实体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使判决、裁定发生了必须予以纠正的错误。
依据民事司法实践和民法原理,以下情形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抗诉。
(一)认定基本法律关系的性质确有错误
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有三种,即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这些基本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分别构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由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审判、适用不同的法律。基本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如将刑事法律关系错误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将民事法律关系错误的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等,都是在选择适用基本法上的错误,属于最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凡属于上述几种情况之一的,都具备抗诉条件。
(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有错误
指原判决、裁定将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相混淆,将此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为彼民事法律关系,造成适用法律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各种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组成的。从总的分类看,可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 律关系、继承权法律关系、亲属权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又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4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合同之债法律关系中,又分为买卖、赠与、租赁、借用等30余种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三个等级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将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相混淆,都构成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提出抗诉。
(三)认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确有错误
按照我国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审判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案件,都涉及到这种民事行为有效、无效或者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确认问题。如果原判决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确认为无效行为,或者将无效确认为有效、将全部无效确认为部分无效等等,都是适用法律错误。同样,对于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主张变更、撤消,法院没有正确理由不准许变更、撤消的,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确认原裁判在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应当严格依照民法通则第55条至第60条的规定进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应视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主题确有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该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民事主体是公民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资格,包括一切具有民事权力能力的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应当是特定到某一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主体,是享有或承担某一具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公民或者法人。
在一个具体民事案件中,都有一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每一个法律关系都有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适用法律的环节,就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确认真正的当事人,确认其中一方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并予以保护,确认另一方面赋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并判令其依法履行。如果裁判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发生错误,即将非主体认定为主体或者将主体确认为非主体,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倒置,错判是必然结果。
(五)对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确认确有错误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有错误,就从实体上改变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原判决对正当、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变更或否定,就会形成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应予以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