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音乐美学思想探析(一)

  摘要:在音乐的本源及社会功能等方面,董仲舒创造性地把先秦儒家的观点融入自己的天人感应的哲学体系中,从而建立了一种适应中国古代大一统专制政治的音乐理论。探寻董仲舒的音乐美学思想,对于理解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发展线索以及音乐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作用均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音乐;美学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重要的思想家,其公羊春秋学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广泛吸收了阴阳五行以及其他学派的思想,结束了春秋战国时期“道术为天下裂”的思想局面,初步建立了适应大一统政治专制的思想体系。董仲舒是完成先秦儒家思想转向的一个关键人物,徐复观说:“在董仲舒以前,汉初思想,大概上是传承先秦思想的格局,不易举出它作为‘汉代思想’的特性。汉代思想的特性,是由董仲舒所塑造的。”探寻董仲舒的音乐美学思想,不仅可以理清由先秦至汉代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发展线索,而且能够对音乐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作用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于音乐的本源问题,先秦儒家的荀子有重要的论述。他认为音乐首先和人的情性有关,《荀子·乐论》篇说:“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仅从此句来看,荀子似乎肯定了音乐发端于人的情感,人的情感获得外在的声音、动静等形式,内外结合就形成了音乐。但是在荀子的思想中,音乐这种自然人性上的起源恰恰成为音乐要被否定的一面。荀子是持“性恶论”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既然人的本性为恶,由人的本性而来的耳目之欲就应当成为礼仪防范的对象。这样,荀子必定要为音乐寻找另外一个具有合法性的起源,这个起源就是“先王”,《荀子,乐论》篇说:“故人不能无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勰,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汗之气无由得接焉。”荀子把音乐分为雅乐和淫声,淫声是发端于人的情性且无所节制的音乐,而先王所制定的雅乐则具有“以道制欲”的作用,可以使臣民的情感合理地发泄而又不至于让社会产生动乱。由此可见,在荀子看来,具有合法性的音乐实际上是建立在其人文性根源之上的。
  在音乐本源这个问题上,董仲舒吸收了不少荀子的看法,但他最终把荀子的观点巧妙地融进了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董仲舒同样有把音乐本源归之于自然人性的看法,比如《春秋繁露·楚庄王》云:“乐者,盈于内而动发于外者也。”在回答汉武帝的策问中,董仲舒说:“故声发于和而本于情,接于肌肤,臧于骨髓,故王道虽微缺,而管弦之声未衰也。”与荀子的性恶论不同的是,董仲舒主张性未善论,他认为人之本性有善和恶的可能,因而需要后天的教化使人性走向善的一面。他说:“性如茧如卵,卵待覆而为雏,茧待缫而为丝,性待教而为善。此之谓真天。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这种主张虽然没有像荀子那样把人性完全推向了恶的一边,却仍然强调了王道教化在人性向善上的决定作用,因此,“发于和而本于情”的音乐在董仲舒看来虽并非就是恶本身,却依然有走向恶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董仲舒和荀子一样要为音乐寻找一个自然人性之外的根源,《春秋繁露·楚庄王》云:“缘天下之所新乐而为之文曲,且以和政,且以兴德。天下未遍合和,王者不虚作乐。”这种思想和荀子关于雅乐的看法如出一辙,都强调了王者作乐的重要性,其目的是通过王者对音乐的制约而导向社会政治的和谐与巩固。
  在音乐具有自然性根源和人文性根源这个问题上,董仲舒可以说是直接继承了荀子的衣钵,但董仲舒赋予了天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点和荀子的制天命的思想很不一样。在董仲舒思想中,音乐的自然性根源和人文性根源其实最终都归结为天。首先,音乐发端于人的情性,而人的情性发端于天。《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说:“人之受气荀无恶者,心何栣哉?吾以心之名,得人之诚。人之诚,有贪有仁。仁贪之气,两在于身。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天有阴阳禁,身有情欲栣,与天道一也。”身有情欲贪仁,实际都来自天的阴阳之气,这样,音乐以人的情性为本,实际是以天为本。这里的天是阴阳之气所构成的天。荀子也有用气解释音乐的思想,《荀子·乐论》说:“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乱生焉;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治生焉。”但荀子这里说的气主要指人的血气,董仲舒说的气则是作为天地宇宙构成元素的阴阳之气,人的情性是由这种阴阳之气所构成,以人的情性为发端的音乐自然也是由阴阳之气所构成的了。其次,雅乐由王者制作,但王者之所以为王者是顺应天命而产生的。在王者作乐这个问题上,董仲舒提出王者作乐是为了“见天功”的观点,《春秋繁露·楚庄王》云:“是故大改制于初,所以明天命也。更作乐于终,所以见天功也。”董仲舒认为王者受命于天,为了表示他是承受天命而不是因袭前王,就必须改变旧的制度,但是音乐却不属于改制的范围,新王朝建立之初用的还是前代的音乐,因为音乐是为了表示天命的成功的,因此要等到王者用新制度成功治理社会之后,王者才能制作新王朝自己的音乐。用以表彰自己的功绩。可见,王者作乐在董仲舒这里同样追溯到了天上面。这表明,在董仲舒思想中,天是音乐最终的本源。
  先秦儒家关于音乐社会功能的看法集中体现在“和”这个概念上。荀子认为音乐可以在多个社会群体间建立一种谐和关系。《荀子·乐论》说:“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荀子认为音乐可以实现君臣、父子、长少之间的情感沟通,缓解由等级区分带来的社会矛盾。荀子关于和的论述容易使人认为荀子是想打破或者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界限的,但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维持社会群体间的和谐确实非常重要,但荀子认为只有和谐而没有区分是社会动乱的一大根源,《荀子·富国》云:“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因此,群必须要以分为前提,否则不仅无益而且有害。同理,音乐能够实现社会群体间的和谐,这是它的一大功能,但是这一功能必须要以等级区分为前提,否则将会使社会产生动乱,“乐姚冶以险,则民流慢鄙贱矣。流慢则乱,鄙贱则争。乱争则兵弱城犯,敌国危之。如是,则百姓不安其处,不乐其乡,不足其上矣。故礼乐废而邪音起者,危削侮辱之本也。故先王贵礼乐而贱邪音。”因此,乐的社会调和功能始终要和礼的社会区分功能结合在一起,《荀子·乐论》云:“且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也者。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在此,我们发现在荀子的思想中,音乐的社会调和功能实际上可以看作一种更为深层次的社会区分功能。他说的“乐合同”是以“礼别异”为前提条件的,即音乐的调和功能必须建立在社会群体的等级区分基础上,“乐合同”发挥的调和功能不但不是取消社会的等级区分,反而是要使社会群体在心理上更乐于接受这一等级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