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上市公司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设计的思考(一)

[摘要]探索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并指出其重要意义。分别从受托责任观和委托代理理论角度分析建立这种机制的必要性,最后根据非对称信息博弈下建立模型分析说明委托代理双方博弈过程如何设计使得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一致。

  [关键词]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委托代理;受托责任观;非对称信息博弈
 
  
  建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于目前我国以国有控股公司占多数的上市公司而言,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股东(包括国家出资者)对企业管理层的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
  我国自1992年分别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来,国内上市公司从无到有,目前已经发展到1268家,市值总量达到40 305. 68亿元(截至2003年9月30日)。其中,有111家为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目前已向海外募集资金46.32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大陆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已经达到83家,融资总额为214. 44亿美元(截至2003年9月30日)。在境外上市的公司通过改组上市后,不仅吸引了大量外资,而且还使得其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优化,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也为中国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平台。但是到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依然存在着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激励不足、约束不力等问题。
  
  一、从微观会计环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激励与监督约束机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使用者群体构成的特殊性及其信息需求方面存在的缺陷
  1.大多数上市公司仍然属于国有控股企业,“一股独大”,国家是企业最大的股东。理论上,大股东应当是公司财务报告的最主要使用者,但是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行为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可能会出现大股东所有者缺位,导致大股东无法产生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有效需求,因此也很难会对公司管理层的形成积极有效的监督约束,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的会计信息片面表现企业管理层的目标业绩等。
  2.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要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流通股3类,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票不允许在证券市场中公开流通,而国有股和法人股往往占一家上市公司股权的绝大多数,而它们又不被流通,于是相关股东对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关注和灵敏度并不高。这使得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并不是充分依赖财务报告而设计的。
  3.在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大多数是分散的个人或者小股东,他们占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80%甚至90%以上,由于通常缺乏投资经验和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投资决策很少依赖于科学的财务报表分析,更说不上会利用财务报告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约束。
  4.从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角度看,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和监督约束都过分倚重于利润指标,这不仅使得管理层的报酬过多地依赖于利润,还可能会诱使管理层只注重短期利润,而不注重长期投资和资产的增值,不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分别从 “受托责任观”和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来分析建立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必要性
  
  (一)受托责任观是会计目标研究的两大主流观之一
  受托责任观的产生源于公司制和现代产权理论:公司制下产权所有者(即委托方)将财产委托给受托方(也称代理方——企业经营者、管理层),要求受托方对财产进行妥善的管理并使其增值。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同时获得对财产的自主经营权和处置权,并负有向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义务。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它以历史的、客观的信息为主。它所认定的产权分离中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地位都十分明确,没有模糊缺位的现象,相应的财务报表应以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及其评价为重心。
  因此企业管理绩效的好坏大部分体现在当期的会计信息中并且可以将其作为利益相关者进行预测的工具。特别是在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为国有控股或者国有股持股比重高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完善的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使得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二)现代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