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强档案信息伦理的法制化建设(一)

一、信息技术带来新的伦理问题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加快了信息社会前进的步伐,也给社会道德注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开放性和多元化。然而网络技术在促进人与社会全面自由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传统的伦理观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一系列的伦理难题应运而生,成为当今社会潜藏的危机。
  1.信息安全
  信息系统自身存在的漏洞,给黑客的非法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使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极端脆弱,严重的安全失范行为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我们目前采取的各种防范措施,还无法从根本上保证信息的安全,正如美国计算机软件专家科思所说:“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绝对可靠的防范措施可能永远也找不到。”[1]如何保证信息安全,成为我们面临的新的信息伦理难题,也是我们在构建数字档案馆过程中,至今仍无法完全克服的一个“瓶颈”。
  2.信息侵权
  提供文化信息资源为社会服务是网络的一个主要功能,然而由于网络传播的不可控性,信息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所谓信息侵权指的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擅自转载、复制其信息内容。可以说网络上的版权纠纷成为时下纠缠最多的问题之一。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消息:近两年来国家各级版权机关共受理版权案件2824件,有关著作权、技术专利权和软件盗版等所涉及的金额已达到数亿元人民币。[2]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个人隐私被采集和公开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互联网为某些居心不良的人获取和传播他人隐私提供了便利,使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受到潜在的威胁。
  3.信息犯罪
  信息犯罪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或信息故意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民合法权益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一个犯罪概念和特殊的犯罪形式,学术界有几种相关的概念和定义,如电脑犯罪、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等。[3]从类型上说,信息犯罪可以分为信息窃取和盗用、信息欺诈和勒索、信息污染和滥用、信息攻击和破坏等。无论哪一种犯罪,其危害都是相当大的。信息犯罪给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社会信用和国家安全都带来巨大威胁。档案部门向来是国家保密机关关注的重点,信息犯罪对档案工作的破坏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发生档案失窃、被篡改或恶意传播,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
  4.“非人性化”问题
  网络只是一个技术平台,只能充当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媒介,隔着计算机屏幕,人们感受不到对方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反应,忽略了对方的感情需要。在网络社会,人们终日跟计算机打交道,在家办公、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新事物的出现,使具有可视性、亲切感的人际交往活动越来越少。人们在这种“非人性化”的世界中,产生的孤独感、紧张情绪、对周围事物的冷漠都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网络的“非人性化”问题已经成为信息时代伦理建设不可回避的话题。[4]
  二、信息伦理建设必须重视法制化
  如果说以上出现的新的伦理问题中,诸如网络非人性化、信息肆意传播我们还可以通过加强“道德自律”加以控制的话,那么信息安全问题、信息侵权行为的控制和防范问题,信息欺诈、信息攻击和破坏等信息犯罪问题,仅仅依靠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的自我约束恐怕已经很难奏效了,迫切需要强制性法律措施的配合。信息活动管理上的法制建设滞后是信息犯罪增加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法制化建设是信息活动规范的迫切需要,也是对信息关系调整的外在约束力。法律手段在档案信息伦理建设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传统伦理道德在信息时代的约束力已远远不够
  信息技术带来的诸多新的伦理问题依靠传统伦理已经无法解决,信息时代处理新的伦理问题缺乏传统的价值参照体系,这就导致了人们心中的道德模糊感。[5]人的某种观念的形成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培养和适应,我国传统价值观是几千年悠久历史的积淀,要使人们在短期内建立新的价值观体系,在这种道德缺失中维护正常的秩序,法律,是一个有力的工具。
  2.传统伦理与信息伦理的区别
  传统社会人们的活动和交往范围狭窄,伦理规范不仅容易建立,而且容易形成固定的自我约束和舆论控制功能。而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在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把地球变成“地球村”的同时,使人们的心灵接触越来越少,感情逐渐淡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退化成了计算机的语言和符号,信息伦理调整着的人们的感情逐渐疏远,传统社会所谓的“熟人约束”、“面子管制”在这样一个相对自由的时空中变得软弱无力。因此,信息伦理需要法律规制,而且应改变传统伦理中法律只是作为道德辅助手段的观念,把法制化作为调控信息伦理的主要方式。
  3.法律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环境下各种问题的主要和重要手段
  伦理道德只是一种软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它的实施依赖于人们的自觉性和自主意识。而对于一些道德沦丧、良心泯灭的人来说,伦理道德就显得苍白无力了,不足以制止其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操作的隐蔽性,人们无法判断行为的真正发出者,依靠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来维系的信息伦理很难发挥规范人们道德行为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最专门化、最具效力和强制性的控制工具,仍然是化解和消除信息环境下各种问题的主要和重要的手段。只有将那些成熟的、共性的信息伦理规范适时地转化成法律法规,使之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才能更好地规范个人与社会的信息行为,构筑社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6]
  4.信息立法是促进建立全球伦理价值观的有效措施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信息本身的普遍性、共享性和无国界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信息伦理应包含全球伦理或普遍伦理的成分。然而,通常的观点是,生长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伦理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质,具有文化上的“异质”性,但若仅仅局限束缚于伦理的“异质”性,则不利于信息的无国界传播和信息全球共享。[7]因此,达成信息伦理基本准则上的共识,能更好地促进信息交流和传播。信息立法不仅有效打击了在信息领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者,而且为信息伦理的事实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信息伦理的“同质”构建提供了一个平台。
  另外,法律法规作为一种“他律”,为我们的道德“自律”提供了可遵循的规范,也给信息时代提供了一种可量化的是非评判标准。
  三、现有档案法制建设的不足及应采取的措施
  通过以上论述,使我们认识到了法制建设在信息伦理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但与飞速发展的网络技术相比,我国的信息法制化建设还是很薄弱的,迫切需要加强。具体到档案工作领域,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法律、部门规章及文件、地方规章及文件等多层次的档案法律体系。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是我国档案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体,同时还出台了《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地方性行政规章,还先后制定了《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则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但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档案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