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视角中的寺院管理制度——禅宗清规(一)

  提 要: 本文以唐宋元禅宗清规为研究对象,首次尝试从科学视角解读和探究禅宗清规中的寺院管理问题、信息传递问题和清净问题,从制度层面管窥禅宗不违世间法以求长盛不衰的生存发展之道。其中寺院管理问题涉及僧职选任、违规惩处和财物管理等内容;信息传递问题涉及以钟鱼鼓板为载体的听觉信息传递系统和以榜式、状式、图式为载体的视觉信息传递系统;清净问题涉及物理清净、心理清净、信仰清净的内容和意义。

  关键词: 禅宗清规 科学视角 寺院管理 信息传递 清净

  作 者: 黄奎,1967年生,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禅宗清规作为禅宗僧团关于僧职设置、法事仪轨、行为规范和惩戒措施等的制度汇编,是佛教戒律与中国古代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佛教中国化在制度层面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结晶。禅宗清规既有宗教性的一面,又有世俗性的一面。在世俗性的一面中,有许多很有价值的东西。从唐代中叶百丈怀海立足百丈山僧团实际而创立的《禅门规式》,到元代后期东阳德辉奉敕编成诏行天下丛林、集历代清规之大成的《敕修百丈清规》,禅宗清规从草创到烂熟走过了五百多年的沧桑历程。其间王朝更替不断,战乱兵燹难免,水火天灾多有,禅宗内部的五家七宗也兴衰不定,但几部重要的清规却都难能可贵地保存下来了(尽管《禅门规式》久佚),这说明禅宗确实需要清规,清规也确实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尽管因时损益、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处甚多,但禅宗清规中确实有很多共通的东西和很有价值的东西。有些内容如祝圣等在封建社会非常重要,现在已毫无价值,而有些内容即使用今天的眼光审视,也还闪烁着不朽的价值。本文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寺院管理问题、信息传递问题和清净问题,尝试从科学角度加以探讨,希图达到举一反三、抛砖引玉的目的。


  1、寺政管理学问题

  唐宋元禅宗寺院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甚至上千人。要使禅寺内部僧众和合有序,僧制运转良好,对外获得官方好评,与世俗民众和睦相处,无疑存在一个寺政管理学的问题。管理水平高低、管理效果好坏,将直接决定一座寺院的兴衰成败。寺政管理学的具体内容,狭义上涉及对于寺院内部人、财、物的管理问题,属于寺院“内政”;广义上还涉及对外关系,即与皇帝、地方官吏、施主及一般民众的关系,属于寺院“外交”。因篇幅所限,下面仅对寺院“内政”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禅宗寺院对于人即僧众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各种礼仪规范、法事仪轨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其中各级僧职的设置与选任制度以及住持的管理才能问题尤为关键。关于住持的管理才能甚或管理艺术,宋元禅宗清规和禅宗史料中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可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北宋《禅苑清规》“尊宿住持”条规定:

  (住持)宜运大心,演大法,蕴大德,与大行,廓大慈悲,作大佛事,成大利益。权衡在手,纵夺临时,规矩准绳,故难拟议。然其大体,令行禁止必在威严,行直影端莫如尊重;量才补职略为指踪,拱手仰成慎无掣肘;整肃丛林规矩,抚循龙象高僧;朝晡不倦指南,便是人天眼目。1

  南宋《咸淳清规》强调:“夫为主者,所贵待人以厚,临事以庄,察语言之邪正,识狂妄之乱惑。劳苦不可不恤,过失且宜自知。倘能如此,则器大声宏,本隆末盛矣。”2元代《至大清规》“住持”条强调,住持应做到“列职任贤,庶无旷役”。3元代《幻住庵清规》“庵主”条强调,庵主犹如“屋之有梁,船之有舵,权之有衡。事无大小,一主于公”;“所谓公者,处心在众而不在己也”;“须事事圆融,尘尘方便”。4

  禅寺虽有清规作为“法治”基础,但实际情况却仍是“人治”,即住持掌控全局,一人身系寺院兴衰。有鉴于此,丛林语录对于住持问题的探讨也所在多有,不一而足。例如,

  高庵曰:住持大体以丛林为家,区别得宜,付授当器。举措系安危之理,得失关教化之源,为人范模安可容易。未见住持弛纵而能使衲子服从,法度凌迟而欲禁丛林暴慢。昔育王谌遣首座,仰山伟贬侍僧,载于典文,足为令范。今则各徇私欲,大堕百丈规绳。懈于夙兴,多缺参会礼法,或纵贪饕而无忌惮,或缘利养而致喧争。至于便僻丑恶,靡所不有。乌乎!望法门之兴,宗教之盛,讵可得耶?5

  又如:

  草堂曰:住持无他,要在审察人情、周知上下。夫人情审则中外和,上下通则百事理,此住持所以安也。人情不能审察,下情不能上通,上下乖戾,百事矛盾,此住持所以废也。其或主者,自恃聪明之资,好执偏见,不通物情,舍佥议而重己权,废公论而行私惠,致使进善之途渐隘,任众之道益微,毁其未见未闻,安其所习所蔽。欲其住持经大传远,是犹却行而求前,终不可及。6

  总结禅宗清规和丛林语录关于住持问题的种种说法,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作为寺院的最高管理者,住持不仅要德才兼备,而且要具备高超的管理艺术,才能维持寺院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寺院的兴旺发达。明乎此,则我们对禅宗清规中规定选任新住持“须择宗眼明白、德劭年高、行止洁白、堪服众望者”的苦衷当可释然矣。

  住持人选既定之后,接下来选任的执事僧、杂务僧清廉与否、称职与否对寺院能否良性运转也有重要影响。元代中峰明本在《幻住庵清规》中说:

  庵居欲展本分家风,一切事务缺人不可。然用之,须审其所能,察其所安,可也。今时用人往往只求一时办事,不究其处心之真伪。若存心于真实,虽拙亦可用。苟留心于虚伪,虽巧亦不可亲。倘尚通才于须臾,决媒诈乱于长久也。用人之际,可不审乎?7 c c`|# n.v?RG a)F _og?QIk2}ljcXLh$论文范文网]!_}-8"?lx85?uSJdq0Z^&Om~cdko

  在用人标准方面重德甚于重才,喜真拙,恶伪巧,显然是中峰明本有感而发的经验之谈,同时也可理解为中峰明本在僧团管理实践方面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结晶,值得珍视和写入禅宗寺政管理学。

  可与中峰明本的经验之谈对照参看的,是如下三段随意选取的丛林语录:

  草堂谓如和尚曰:先师晦堂言,稠人广众中贤不肖接踵,以化门广大,不容亲疏于其间也,惟在少加精选。苟才德合人望者,不可以己之所怒而疏之;苟见识庸常、众人所恶者,亦不可以己之所爱而亲之。如此则贤者自进,不肖者自退,丛林安矣。若夫主者好逞私心,专己喜怒而进退于人,则贤者缄默,不肖者竞进,纪纲紊乱,丛林废矣。此二者实住持之大体。诚能审而践之,则近者悦而远者传,则何虑道之不行、衲子不来慕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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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住持者,孰不欲建立丛林?而鲜能克振者,以其忘道德、废仁义、舍法度、任私情而致然也。诚念法门凋丧,当正己以下人,选贤以佐佑,推奖宿德,疏远小人。节俭修于身,德惠及于人。然后所用执侍之人,稍近老成者存之,便佞者疏之,贵无丑恶之谤、偏党之乱也。如此则马祖、百丈可侔,临济、德山可逮。9

  自得辉和尚曰:大凡衲子诚而向正,虽愚亦可用;佞而怀邪,虽智终为害。大率林下人操心不正,虽有才能而终不可立矣。10

  寺院兴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住持的贤能与否自不待言,在执事僧、杂务僧的选任方面各种丛林语录都不约而同地强调道德标准,当然不是无的放矢、无病呻吟,而只能是对于丛林恶化原因进行深入反思后的教训总结。选择什么样的人担任执事僧、杂务僧,在相对稳定的僧众范围内进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并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避免僧职人员损公肥私、贪污腐败之类“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看来宋元丛林已基本达成共识。这无疑是寺政管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另外,寺政管理学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违法乱纪”的僧人如何处罚,以期惩前毖后、以儆效尤。这一问题早在怀海时代的《古清规》中就占有重要地位:

  或有假号盗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扰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搭,摈令出院者,贵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详此一条制有四益:一、不污清众,生恭信故;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护宗纲故。

  惩罚措施及益处一目了然,俨然为一亚文化团体的民间法。后怀海时代的《敕修百丈清规》继承《古清规》的这一规定,又补充若干内容,总称为“肃众”:

  国朝累圣戒饬僧徒严遵佛制,除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若斗诤犯分,若污行纵逸,若侵渔常住,若私窃钱物,宜从家训,毋扬外丑。悉称释氏,准俗同亲,恪守祖规,随事惩戒。重则集众捶摈,轻则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如关系钱物,则责状追赔,惟平惟允,使自悔艾。大惠禅师住育王时,榜示堂司:僧争无明,决非好僧,有理无理并皆出院。或议有理而亦摈,疑若未当。盖僧当忍辱,若执有理而争者,即是无明,故同摈之,息诤于未萌也。11

  “除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将清规的民间法性质彰显无遗,“重则集众捶摈,轻则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的规定更是民间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是“有理无理并皆出院”的作法似有矫枉过正之嫌。作为与世俗社会主流生存方式有异的亚文化群体,禅宗僧团通过清规将对违规现象的处罚控制于“内政”范围,维持了僧团的统一和可持续发展。这既是清规的应有功能,也是寺政管理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后怀海时代的丛林中,极少数恶比丘的存在毋庸讳言,而这常常也是对住持才德的考验,对禅宗清规能否行之有效的考验:

  近时风俗薄恶,僧辈求充庄库执事不得或盗窃常住,住持依公摈罚,恶徒不责己过,惟怀愤恨,一闻迁化,若快其志,恶言骂詈,甚至椎击棺龛,抢夺衣物,逞其凶横。主丧、耆宿、诸山、檀越、官贵、士庶、参学、交游,当为外护。人谁无死?况是座下参徒。犯者必摈逐惩治。主丧执事若能预申戒饬,早令悛格,化恶于未萌,尤全外观之美。12

  对于复杂性与凶险度似乎并不逊色于世俗社会的丛林来说,寺政管理无疑既是一门学问(“预申戒饬”,“依公摈罚”),又是一门艺术(“全外观之美”)。

  至于佛教僧团的财务管理活动,其实早在唐代就有相关的史料记载。日本赴唐求法僧圆仁对于唐代佛教寺院的财务公开制度有如下的记述:

  (开成三年(838),长安开元寺。)(十二月)廿九日。暮际,道俗共烧纸钱……寺家后夜打钟。众僧参集食堂礼佛。礼佛之时,众皆下床于地下敷座具。礼佛了,还上床座。时有库司典座僧,在于众前读申岁内种(种)用途帐,令众闻知。13

  (开成五年(840),长安资圣寺。)(十二月)廿五日,更则入新年,众僧上堂,吃粥、馄饨、杂果子。众僧吃粥间,纲维、典座、直岁一年内寺中诸庄及交易并客料诸色破用钱物帐众前读申。14

  宋元禅宗寺院经济的发展,使得财务管理问题更为突出。北宋《禅苑清规》“库头”条明确规定:

  库头之职,主执常住钱谷、出入岁计之事。所得钱物,即时上历收管支破分明。斋料米麦常知多少有无,及时举觉收卖十日一次计历,先同知事签押;一月一次通计,住持人已下同签。金银之物,不宜谩藏。见钱常知数目,不得衷私借贷与人。如主人并同事非理支用,即须坚执,不得顺情。15

  元代《敕修百丈清规》规定,副寺“掌常住金谷钱帛米麦出入,随时上历收管支用,令库子每日具收支若干,签定飞单呈方丈,谓之日单;或十日一次结算,谓之旬单;一月一结。一年通结有无现管,谓之日黄总簿。外有米麦五味各簿,皆当考算”16。日单、旬单、月单和日黄总簿等财务报表是否向僧众公开,不得而知,但至少说明元代禅宗寺院已建立了科学合理且异常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这对于禅宗寺院这样的经济实体的生存和发展,显然是至关重要的。


  按照佛教传统,包括房屋、山田、器具、钱谷等在内的寺院财产为“十方僧众常住之物”,属于僧众公有财产,僧侣个人仅拥有包括衣钵在内的少量私有财产。损公肥私、侵吞常住之物的行为是违反佛教戒律的,因为“佛立禁戒,凡僧蓝钱谷蔬果器具屋庐田山是为十方僧众常住之物,非己可得私用。苟掩以为私,虽四钱以上,则便成为盗罪,终不免沦坠之罪”17。

  宋元禅宗寺院对于寺属器物也逐渐形成一套严密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禅苑清规》“库头”条规定:

  常住之财,一毫已上并是十方众僧有分之物,岂可私心专辄自用?如非院门供给檀越及有力护法官员,并不宜将常住之物自行人事。如有借贷米麦钱物,除主人及同事自办衣钵外,常住之物不可妄动。

  如食廪疏漏、雀鼠侵耗、米麦蒸润、常住物色,顿放守护,若不如法,并须库头照管,白同事人处置。18

  对常住之物进行精心维护与管理,杜绝非法私用,是寺院长盛不衰的物质保证。

  《禅苑清规》“尊宿受疏”条规定,现任住持若“荣迁上刹”,则“切不可将院中受用之物衷私随行。如有钱谷交加,须是交割分明。亦不得将院中得力行者移帐前去,亦不得多受本院送路”。可见禅宗寺院对住持离任时的人、财、物交接有严密的控制与管理,而“切不可”云云则似乎在暗示:以往可能发生过住持离任时“将院中受用之物衷私随行”或“将院中得力行者移帐前去”之类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