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外经贸发展的理论溯源(一)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贸易自由化思潮逐步取代贸易保护主义从而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值得深思的是伴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大潮,在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一个鲜明的悖论现象,即一方面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越来越显现并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尤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为了扩大出口,争夺市场,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地卷入国际竞争。为了支持本国企业对国际市场的开拓,财政性出口促进政策作为贸易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被各国或公开或隐蔽地运用。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几乎所有国家出口的发展都有财政支持的因素。政府的出口促进政策已经成为一国国际贸易竞争力最有力的推动力之一。

应用财政性出口促进政策是有其理论渊源的。从重商主义到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等人的保护贸易理论,从新重商主义到管理贸易理论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都可以找到一定的理论依据。当然,最具现实指导意义的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美国10多年来的出口实践充分证明这一理论有极大的可操作性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重商主义的贸易理论与政策

(一)重商主义理论。

重商主义形成于15世纪末期。重商主义是前资本主义国际贸易理论的集中反映,它代表西欧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时期商业资产阶级的最早经济思想及其政策。重商主义经历了早期和晚期重商主义两个阶段。早期重商主义被称为“重金主义”(BULLIONISM)或“货币差额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约翰.海尔斯(JOHNHALES);晚期重商主义被称为“贸易差额论”(BALANCETRADETHEORY),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托马斯.孟(THOMAS MUN)。重商主义为实施以财政促进出口提供了最基础的理论。

早期重商主义认为,金银是财富的惟一代表,国家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金银;国内贸易不能增加国内的货币数量,只有对外贸易才是获得和增加货币的源泉;对外贸易中必须使每笔交易和对每一个国家保持顺差,以使金银流入本国,顺差流入的金银必须窖藏起来,通过金银积累增强国家力量;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差,国家必须积极干预经济即一方面以高关税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的输入,以防止金银流出;另一方面,以政府补贴鼓励输出,换取金银流入。由于补贴来自于政府,这便成了最早的财政性出口促进政策。

晚期重商主义与早期重商主义的思想基本上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两者对通过顺差贸易来获取金银货币的看法和主张不同,早期重商主义主张在国际贸易中尽量不买或少买;晚期重商主义主张将拥有的金银投入到流通领域,强调在国际贸易中多卖。晚期重商主义认为,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始终坚持多卖少买的方针,则金银货币就会以贸易顺差的形式流入国内。这样,即使允许输出本国拥有的金银去购买外国的商品,对本国也无害处。因为贸易的结果是增加了本国的金银拥有量,有益于致富的目的。可见,贸易差额论是以保持贸易出超为目标的主张。

(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奖出限人”。

重商主义被后人称道并不只在于其理论的成就,更在于其具体政策的成功。16—17世纪欧洲各国实施重商主义的政策措施基本上都是强制性的,对当时欧洲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重商主义政策主张的基点是国家干预对外贸易,实行贸易保护。重商主义最早主张实施的“奖出限人”政策,时至今日仍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贸易政策基点。

早期重商主义主张国家为了致富,应采取必要的行政立法手段。第一,严禁金银外流。外国人来本国进行贸易时,必须将其销售货物所得到的全部款项,用于购买本国的货物,视防止金银外流为对外贸易政策的指导原则。第二,限制商品进口。对进口商品课以高额关税。第三,鼓励商品出口以换取金银。金银一旦流入国内就绝不允许再流出,违者将被处以重罚,甚至可判处死刑。这类立法曾流行于16、17世纪的英国、法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西欧各国。

晚期重商主义积极鼓吹政府管理贸易的好处,尤其强调国家垄断贸易。有的国家的国王亲自掌握和垄断对外贸易;有的则垄断了向其殖民地获取廉价原料的权力,加工制成品后又高价出售;有的则发展并控制其海外殖民地的贸易,不许外国染指。这一时期的重商主义把政府管制措施从早期的管理金银进出口的政策发展为管理货物的进出口,“奖出限入”成为这一时期贸易政策的主要特征。其中促进出口的措施包括:政府用免税、退税、补贴等手段鼓励制成品出口和原料进口;禁止重要原料出口,保证本国生产的投入需要;垄断殖民地的贸易,确保殖民地成为本国制成品的市场和原料的供给地;制定一系列鼓励出口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重商主义的种种政策措施,加速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

二、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等人的保护贸易理论

19世纪初,当英国、法国工业革命深入发展之时,美国、德国后进国家的资产阶级要求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其理论上的代表人物主要是美国著名政治家汉密尔顿和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等。

代表当时落后的美国工业资产阶级利益的汉密尔顿,主张通过关税制度等来保护国内新兴工业,使美国许多新兴的制造业生存、发展和壮大起来,以便能够与当时英国、法国工业先进国家相抗衡。在汉密尔顿看来,一个国家必须拥有一定的工业基础,才能变得更加强大,并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因此,有必要运用关税等制度来保护国内市场,提高本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他所主张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向私营工业发放政府信用贷款,为其提供发展资金;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保护国内新兴工业;限制重要原料出口,鼓励必须的原料进口;对必需品工业给予补贴,对各类工业给予奖励;建立联邦检查制度,保证和提高制成品的质量。

李斯特以其生产力理论为基础建立他的保护关税理论。他认为,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更重要。从短期利益来看,购买外国廉价商品是核算的,但会妨碍本国工业的发展,使之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如果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从短期看,消费者的利益会遭受损失,然而,一旦本国生产力得以发展起来,本国生产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甚至低于进口商品,足以补偿短期遭受的损失。基于此,李斯特提出了以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为基础的“幼稚产业保护论”。所谓的保护关税制度,并不是对所有的工业部门都进行保护,而是主要保护“幼稚产业”,即目前尚很弱小,但有发展前途的工业。一旦生产力发展水平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时,就不必再保护下去。对于那些没有强大竞争者的产业也无须保护,一定期限(如10年)后仍不能自立的也不能再保护下去。

三、新重商主义的贸易理论与政策

19世纪后期,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方面极大地推进了生产的社会化,促进了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发展所带动的生产集中和垄断使国内市场远不能满足垄断资本对市场的需求,再加上1929-1933年世界性的经济大危机,使市场问题进一步尖锐,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陷入困境,保护主义重新崛起。

(一)新重商主义——凯恩斯主义的“对外贸易乘数理论”。

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发表的代表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阐述了他的保护贸易思想,对重商主义进行重新评价,并大为赞扬。凯恩斯认为,重商主义主张追求贸易顺差是其最高智慧的结晶,重商主义及其保护贸易政策确实能够保证经济繁荣和扩大就业。但是一个国家的贸易顺差必须有一定限度,否则会物极必反,前功尽弃。凯恩斯以有效需求不足为基础,以边际消费倾向、边际资本效率和灵活偏好三个心理规律为核心,以国家干预为政策基点,创立了保护国内就业的学说。以后凯恩斯的追随者在凯恩斯的投资乘数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国对外贸易乘数理论,主张国家干预经济,追求贸易顺差。这些保护贸易理论被称为“新重商主义”(NEWMERCANTILISM),对战后各国对外贸易政策特别是鼓励出口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

凯恩斯在论述投资对就业和国民收入的影响时,提出了著名的乘数理论。凯恩斯认为,投资的增加与国民收入扩大之间存在着倍数依存关系,增加一定量的投资会使国民收入和就业量得到成倍的增加。这是由于国民经济的各部门是相互联系的,当一个部门增加投资时,为了保证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它就要向其他企业增加支出,购买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该企业的收入就会增加,消费扩大,并影响到其他企业,即会产生一连串的连锁反映,引起一轮又一轮的收入和消费的增长,产生乘数效应,最终使国民收入成倍增长。

凯恩斯的追随者马克卢普和哈罗德等人在此基础上引申出对外贸易乘数理论。他们认为,一国的出口和国内投资一样,属于“注入”,对就业和国民收入起倍增作用;而一国的进口则与国内储蓄一样,属于“漏出”,对就业和国民收入起倍减作用。当输出商品和劳务时,从国外获得货币收入,使得出口产业部门收入增加,消费也随之增加,从而引致其他产业部门生产增加,就业增多,收入增加……如此反复下去,收入增加将为出口增加的若干倍。相反,当输入商品和劳务时,对外支付货币,使收入减少,消费也随之下降,国内生产缩减,收入减少……因此,只有当对外贸易为顺差时,才能增加一国就业量,提高国民收入。此时,国民收入的增加将为投资增加和贸易顺差的若干倍。

外贸乘数效应很直观地说明了对外贸易对国民收入的影响。一个国家出口的增加就如同经济体系中任何其他的支出增量一样,通过乘数效应使就业机会和国民收入得以成倍的增加,对于需求不足的国家尤其如此。尽管现实中出口对国民收入的影响极为复杂,受制于许多正相关或负相关的因素,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出口增加导致国民收入下降的特例,但最具普遍意义的仍然是出口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出口作为一种有效需求,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直备受各国重视,并被喻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

(二)新重商主义的政策措施。

凯恩斯主义贸易理论付诸实践自然就是要实施重商主义的“奖出限人”,实行超保护贸易政策,保持贸易顺差,增加国内就业和国民收入。在具体的经济政策上,新重商主义的主要观点是:(1)主张国家干预对外贸易。实施重商主义的提高关税、设置非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措施。(2)主张进攻性贸易保护。在垄断国内市场的条件下,对国外市场采取进攻性的扩张,即国家应采取大力促进出口的政策,保持贸易顺差。(3)主张运用多样化的保护措施。注重运用宏观经济调节手段干预外贸,尤其强调财政和货币两大部门的作用。在财政方面的措施有:出口退税、出口补贴、进口关税等;信贷方面的措施有:实行低利贷款与再贴现率,加强出口担保、出口信贷和有效利用外汇等。奖出限入措施多样化。(4)主张相关国家、地区组成排他性的贸易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