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体系的思考(一)

摘 要: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很大问题出在制度层面上,现行部门预算法则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导致不少地方的部门预算有其名无其实。事实证明,欲使部门预算,切实体现公共财政建设意图,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还有较长路程要走。

  关键词:部门预算;市场经济;管理制度

  部门预算,通俗地说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反映和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部门预算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建设公共财政的需要,是大势所趋,而且,近几年来从国家中央财政到地方区县财政都在不同范围和程度上陆续尝试推行了这项改革,但从实践上看,各地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效果欠佳,与理论或理想目标差距较大。

  一、现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体系的缺陷

  现实预算管理法规制度体系滞后于现行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步伐,部门预算在地方尤其是基层区县一级难以实质推进。

  1.行政管理体制及公共财政制度比较脆弱

  由于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合拍的诸多问题,公共财政政策和制度的不合理、不规范造成了比较脆弱的经济政治大环境,因此,在当前大范围地推行部门预算是相对地“超前”了——超越了现时政治经济体制环境能够提供的机制功能界限,或者反过来说,现行政治经济管理体制满足不了现时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财政部门在并无相应地位可以协调部门利益的情况下,从一定程度上代行了西方议会式的财力分配权,导致部门内部财力安排的所有问题汇集于统一的部门预算中,财政必然在改革中成为部门利益矛盾的焦点。深层探讨和改革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事权财权关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共财政制度,并逐步将其法制化,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已经迫在眉睫。

  2.预算管理法律制度比较落后

  1995年1月1日,我国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预算法》,随后国务院又跟进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但与实行部门预算的实践要求相比,还存在着急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虽然要求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预算以及对收入、支出编制口径、批复时间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大都是粗放型、伸缩型较大的一般规定,而且一切规定已经明显落后于现实需要,地方越来越难于掌握和具体执行下去。

  3.非税收入法律制度不规范

  财政收入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与此相对应,财政收入法律制度包括税收收入法律制度和非税收入法律制度。前者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主体,各税种基本上都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法律依据,税收法律体系框架至少从形式上看已基本形成。但包括政府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等在内的非税收作为现阶段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单项与整体立法明显滞后于前者,而且所立现行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差,有的甚至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

  4.地方配置法规制度不成体系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难,深层原因之一是地方现行部门预算管理法规制度不成体系。一是外围的地方行政管理机制落后,重点是政府机构臃肿及人员庞大超编问题。二是现行的地方预算管理法规制度部门色彩浓,很难具有或代表国家及地方政府权威。三是零基预算、综合预算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四是财政部门内部科室之间协调制度呆板,信息联动反应机制迟钝。五是部门预算的项目和数据不实,财政监督法规制度对于监督部门预算不免流于形式。